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楊正評律師(即被繼承人林子儀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子儀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捌拾壹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子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208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子儀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2年 度家催字第198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報紙。聲請人 為執行職務,已依法查明被繼承人之遺產,並依法承受被繼 承人與債權人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325號給付票款訴訟事 件,聲請人至今已完成遺產管理人絕大部分職務,且已聲報 向臺灣新北地方法聲請強制執行被繼承人之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提存擔保金遺產之4名債權人之債權,僅需等待該院 進行強制執行分配後,即可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另聲請人 已墊付登報等費用共4,381元,爰依法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 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208號、 102年度家催字第198號、100年度全字第368號裁定、100年 度訴字第4325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登報影本、遺產管理人 辦理遺產管理事務流程進度及使用時數表、財產查詢清單、 遺產清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及提存所函、代墊 規費明細表及費用單據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1年度繼字 第1208號、102年度家催字第198號、102年度繼字第1021號 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 人林子儀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 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調查遺 產、公示催告登報、收發函文、辦理登記、撰狀閱卷、出庭 應訴等事項,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林子儀之遺產價值1,500, 000元(參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021號卷內所附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提存所100年度存字第265號提存書),及聲請人嗣後尚 有清償債務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
務之程度頗為繁雜,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3 ﹪,即45,000元,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4,381元,合計 為49,381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