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5號
債 務 人 廖巧宸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淑娟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周昱志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廖巧宸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 第187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而 債務人於民國104年3月2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條件 係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4,000元 ,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288,000元,清償成 數為8.96%,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㈠債務人原於任職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惟因未能通 過試用期而於103年11月底離職,嗣於104年1月起改任職 於飛帆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目前每月薪資為19,800元,有 庭詢筆錄及債務人提出蓋有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印章之薪 資證明申請書附卷可稽,應屬可信。
㈡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200元、房屋租金3,50 0元、國民年金及健保費1,527元、電話費1,000元、醫療 費1,500元及日常生活雜支費1,000元,其每月必要支出共 計15,727元。核其所列支出,債務人自陳其分別因設戶籍 及借住友人租屋處,是每月補貼友人3,500元房屋租金, 尚屬合理;另就其醫療費支出,亦有提出台北市立聯合醫 院門急診費用及收據、藥袋等為證。若以行政院內政部公 布之103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即14,794元作為 個人生活費之計算標準(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規 定,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之 60定之。而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係 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則扣除國民年 金及健保費,債務人每月消費性支出僅14,200元,顯低於 上開最低支出,堪認其所列支出為維持生活所必要,且未 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是以,債務人前開費用之 支出皆屬必要,而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 ,已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 償之誠意。此外,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未列載各債權 人每期可分配金額,為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 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併予敘明。
㈢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 難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 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 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 會經濟發展(參照消債條例第1條立法說明)。而參酌本 院公告債權表之債權總額為3,213,274元,縱以180期0利 率方式為清償,債務人平均每月需清償17,851元,惟債務 人目前每月薪資僅19,800元,顯然無法負擔,是確有使其 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確 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清償金額288,000元之更生方案 ,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再者,債務人 所提更生方案既已達相當之清償成數,清償之總金額亦逾名
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債條例第 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 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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