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67號
原 告 賈琇瑜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被 告 賈明道
賈文寧
陳日美
董岳祥
董飛祥
董會祥
董誠祥
倪幼愚
張宗瀚
倪渙愚
倪貝愚
倪小蘭
賈悟志
賈若慈
賈若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