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95號
TPDV,102,重訴,495,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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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原   告 蔡英文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顧立雄律師
      許瀞心律師
被   告 吳敦義
      蔡令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劉憶如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被   告 黃嘉偉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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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