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原 告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新民
原 告 陳美滿
蔡美惠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莉蓁
劉高育
黃書明
吳桂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 告 聯智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美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91號案件之裁判, 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9月29日 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104年2月24日宣判,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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