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97號
原 告 林邱香妹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彭耕遠
訴訟代理人 袁運嫦
被 告 鄭美蘭
葉芯彤(原名:葉素琴)
顏正雄
袁佳均(原名:袁季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 代 理人 許志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2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