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36號
原 告 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隆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016號裁定核
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柒佰叁拾叁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扣除原告繳納新
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尚應繳納新台幣壹佰萬零柒佰伍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
院103年11月10日裁定原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
壹仟陸佰肆拾捌元,該補費裁定已因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
第2016號裁定廢棄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而失所附麗,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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