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高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警源
訴訟代理人 鄭愛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明
訴訟代理人 江文林
陳賢義
孫銘豫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陳家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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