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169號
TPDV,102,家訴,169,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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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69號
原   告 丁瑟玲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被   告 丁詹時鸞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丁義成
      丁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所遺大陸地區不動產即「福州市○○區○○街道○○路00號溫泉苑1#樓204單位房屋」已辦畢繼承登記之相關憑證,倘逾期未補正,逕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兩造均於五日內就本件是否移付調解,具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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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