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187號
TPDV,101,訴,3187,20150325,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87號
上 訴 人 查名婉
      洋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弘
上 訴 人 迪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豪
上 訴 人 璞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大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宮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
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計算上訴利益準用之,同法第466 條第4 項亦
  有明定。再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亦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3 項規
  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
  「本院認定應拆除之標的物」拆除並回復原狀。上訴人均各
  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是上訴人之各別上訴利益應以附
  表所示「本院認定應拆除之標的物」之面積占總面積(即14
  .2+34.3+25.2+25.2=98.9平方公尺)之比例,再乘以16
  5 萬元計算其上訴利益(取自整數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計得如附表所示「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為上訴人各別應
  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均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
┌──┬────┬──────┬─────────────┬───────┬──────┬──────┐
│編號│被告別 │相關建物建號│原告請求拆除及回復原狀之標│本院認定應負拆│本院認定應拆│應繳納之上訴│
│  │    │      │的物           │除義務之被告 │除之標的物 │裁判費   │
├──┼────┼──────┼─────────────┼───────┼──────┼──────┤
│  │查名婉 │102號建物  │1.附圖一編號F (外掛式冷氣│查名婉    │附圖三編號H │上訴利益: │
│  │    │      │ 主機東元牌2 台,面積1.7 │       │(外牆外推增│236,906元  │
│  │    │      │ 平方公尺)。      │       │建物,面積14│      │
│ 1 ├────┼──────┤2.附圖一編號G(太一牌1 台 │       │.2平方公尺)│上訴裁判費:│
│  │亞瑪公司│102號建物  │ ,面積0.6 平方公尺)。 │       │。     │3,810 元  │
│  │    │      │3.附圖三編號H (外牆外推增│       │      │      │
│  │    │      │ 建物,面積14.2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洋昇公司│106號建物  │1.附圖二編號㈡(冷卻水塔1 │洋昇公司   │附圖三編號I │上訴利益: │
│  │    │      │ 座,面積3平方公尺)。  │       │(外牆外推增│572,245元  │
│ 2 ├────┼──────┤2.附圖三編號I (外牆外推增│       │建物,面積34│      │
│  │形穎公司│106號建物  │ 建物,面積34.3平方公尺)│       │.3平方公尺)│上訴裁判費:│
│  │    │      │ 。           │       │。     │9,420 元  │
├──┼────┼──────┼─────────────┼───────┼──────┼──────┤
│  │迪奧公司│108號建物  │1.附圖二編號㈤(冷卻水塔及│迪奧公司   │附圖三編號J │上訴利益: │
│  │    │      │ 鐵架1 座,面積2 平方公尺│       │(外牆外推增│420,425元  │
│ 3 │    │      │ )。          │       │建物,面積25│      │
│  │    │      │2.附圖三編號J (外牆外推增│       │.2平方公尺)│上訴裁判費:│
│  │    │      │ 建物,面積25.2平方公尺)│       │。     │6,945 元  │
│  │    │      │ 。           │       │      │      │
├──┼────┼──────┼─────────────┼───────┼──────┼──────┤
│  │璞羅公司│110號建物  │1.附圖一編號L (雅哥牌冷氣│璞羅公司   │附圖三編號K │上訴利益: │
│  │    │      │ 主機3 台及鐵架,面積2.4 │       │(外牆外推增│420,425元  │
│ 4 │    │      │ 平方公尺)       │       │建物,面積25│      │
│  ├────┼──────┤2.附圖三編號K (外牆外推增│       │.2平方公尺)│上訴裁判費:│
│  │愛衣公司│110號建物  │ 建物,面積25.2平方公尺)│       │。     │6,945 元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璞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