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956號
TPDV,100,司促,28956,20150311,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56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強
上列異議人因與債權人王樹堂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0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核發之支付命令,於101年2月20日 送達,同年3月14日確定,業於101年3月22日核發支付命令 確定證明書送達於債權人。嗣異議人以上開支付命令雖經管 理委員會代為收受,而遭債權人王樹堂派員冒領為由,聲請 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按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 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性質 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 定之受僱人相當。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 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 達人,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 第1752號裁判可參。經查,本件支付命令101年2月4日送達 異議人登記址,由該址管理委員會代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自屬合法送達,異議人稱擅遭債權人派員至管理委員會 冒領云云,自不足採。是以異議人以本件支付命令未經合法 送達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依法未合,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