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代表人 Bradford.Smith)
美商奧多比公司
(代表人 Batur Oktay)
美商麥肯邏媒體軟體公司
(代表人 Loren Hillberg)
美商歐特克公司
(代表人Marcia K.Sterling)
被 告 英商怡法媒體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表人柯睿明)
法約翰 (FAHY JOHN)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0年偵字第1946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約翰(FAHY JOHN)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追 訴權時效消滅,業經本院為免訴判決在案,是原告所提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及失所附麗, 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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