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4年度,171號
TPDM,104,審附民,171,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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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劉建志
被 告 劉美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56號妨害名譽案件(嗣經本院
裁定改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98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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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