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劉建志
被 告 劉美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56號妨害名譽案件(嗣經本院
裁定改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98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