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張文淨
被 告 羅鎮浩
兼法定代理人 羅傑
劉麗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85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7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