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3年度,16號
TPDM,103,金訴,16,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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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勤英
選任辯護人 林志輝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陳宜蕙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7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勤英陳宜蕙均無罪。
理 由
壹、檢察官起訴意旨:被告謝勤英陳宜蕙分別為十度網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地址設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1 ,以下簡稱十度網公司) 的董事及監察人,竟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犯意聯絡,而且都明知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也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 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 更明知十度網公司並無實際業務,早已經營不善,已於民國 101 年3 月22日申請停業、於同年5 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解 散登記。被告2 人竟經由詹巧薇(所涉詐欺犯行,已經另為 不起訴處分)介紹,向被害人曹文玲遊說招攬入會,佯稱她 若參加PS88、PS7D型理財投資計畫(即為期62週的存款), 該投資會有定期的收益,曹文玲可上該公司所提供網址的網 站,以帳號TW00000000號及密碼423073查知該專案的獲利情 況,致曹文玲陷於錯誤,於101 年1 月31日、同年3 月15日 ,在前述十度網公司的營業地內,分別支付新台幣(以下皆 同)約62萬8,181 元、12萬6,502 元。嗣於同年8 月5 日, 曹文玲又在她所有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8 樓之1 的 住處,交付她個人所簽發金額12萬6,502 元的支票與詹巧薇詹巧薇再轉交被告謝勤英。詎事後曹文玲即無法進入網站 點閱獲利情況,經向被告2 人追問,也未獲回應,經曹文玲 查詢十度網公司早於101 年3 月22日申請停業,始知悉受騙 之情。綜上,偵查檢察官認為被告2 人所為,乃違反銀行法 第29條、第29條之1 規定,應論以同法第125 條第1 項的收 受存款業務罪。
貳、無罪推定、證據裁判、舉證責任等原則及證據能力的處理: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是指 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的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的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 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 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的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的諭知,方符憲法保障人權及審判獨立的意旨。二、按「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 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刑事訴訟法第 308 條定有明文。據此可知,無罪的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 理由,而其理由的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的證據資料,也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也可以 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是以,無罪的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 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原則上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基此, 本件被告2 人所為,既然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她們犯罪,自 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問題。參、本件偵查檢察官認為被告2 人涉犯前述罪嫌,是以下列供述 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其主要憑據:
一、供述證據部分:
㈠證人即被害人曹文玲的指訴的證述。
㈡證人詹巧薇的證述。
㈢被告2 人的供述。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㈠會員申請表2 張及投資獲利紀錄影本2 張。
㈡十度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臺北市政府檢送十度網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表。
㈢簽發日期為101 年7 月31日、發票人為曹文玲、金額為12萬 6,502 元、付款人為第一銀行仁愛分行、票號為EA2946826 號的支票1 紙。
肆、被告2 人及她們的辯護人的辯稱:
一、被告謝勤英部分:
㈠被告謝勤英辯稱:我本身也是被害人,我只是十度網公司的 人頭董事,從未參加過十度網公司的董、監事會議,也沒有 執行過董、監事職務,更沒有取得董、監事酬勞;我根本不 知道詹巧薇曹文玲如何談成PS88、PS7D型理財投資計畫,



他們說是定期存款及固定收入,但十度網公司根本沒有這個 東西,只有基因檢測,詹巧薇說是我遊說她進入公司,但她 本來就認識新加坡人彭志偉陳偉康等人,她之前就有投資 新加坡人主導的「尊尚東南亞主流核心團隊」(以下簡稱「 尊尚團隊」)所推出的商品,但她都隻字不提,從申請單裡 面就可以知道,上面的申購人、推薦人等載明是詹巧薇,證 人詹巧薇所言不實等語。
㈡辯護人為她辯稱:謝勤英當初之所以會擔任十度網公司的董 事,她的認知是:該公司是外國的集團,要來臺灣做基因檢 測,並不是吸金、收受存款、投資等行為,十度網公司在國 外還有一個商業團體,被告謝勤英在臺灣只是掛名董事,實 際上公司的一切營業行為都是由國外公司控制,所有交付投 資人的文件、單據的抬頭都是「degree 10 」,而且收受金 錢的人也都是degree 10 派駐在臺灣的員工,被告謝勤英對 degree 10 所經營的事業、投資方案等等,都無法預見不斷 變動的內容,事後degree 10 諸多的方案也沒有告訴被告謝 勤英,其後十度網公司解散後degree 10 另以垚鑫財富管理 公司(以下簡稱垚鑫公司)名義從事其他行為部分,被告謝 勤英也無法預見與控制。檢察官認為被告謝勤英違反銀行法 ,有招攬詹巧薇等人及收受金錢,實出於誤解,因為被告謝 勤英未曾招攬詹巧薇曹文玲詹巧薇早已加入「尊尚團隊 」並認識主導尊尚投資案的新加坡人,被告謝勤英告知詹巧 薇將投資在尊尚的款項轉入degree 10 ,乃是因為投資尊尚 時產生虧損,不需要謝勤英再去招攬她;由曹文玲詹巧薇 所提的文件可以證明,曹文玲是經由詹巧薇的招攬才投資, 被告謝勤英並不知道,曹文玲交付的金錢是投資於十度資本 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度資本公司),並由詹巧薇取走 ,被告謝勤英沒有收受任何人的金錢,也沒有招攬這2 個人 。這些新加坡人收受投資的行為,被告謝勤英根本沒有辦法 控制支配,並不是共同正犯,也不是共謀共同正犯,而實際 上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謝勤英與新加坡人有共同犯意的 意圖,請諭知無罪判決。
二、被告陳宜蕙部分:
㈠被告陳宜蕙辯稱:我並沒有招攬他人投資degree 10 所推出 的投資方案,我原本也是「尊尚團隊」的投資人,我是看了 卷宗後才知道詹巧薇曹文玲為此打了近2 年的官司,也不 知道她們為何有此誤解,我其實也是被害人。
㈡辯護人為她辯稱:依起訴書所載的資料裡面,除了被告陳宜 蕙自己與她家人之外,沒有任何一個投資人是直接或間接由 被告陳宜蕙招攬,被告陳宜蕙只是「被騙了還幫別人打雜的



笨蛋」。被告陳宜蕙也是「尊尚團隊」的投資人,是因為新 加坡人彭志偉說「尊尚團隊」要轉型,被告陳宜蕙才會擔任 十度網公司的監察人。從彭志偉代表degree 10 與被告謝勤 英、陳宜蕙陳英琦(原名:陳淇潣)簽訂的合約書來看, 彭志偉的真實目的就是要被告2 人與陳英琦拿錢出來,所以 合約書的第1 點就是要被告2 人出資2,000 萬元,當然騙錢 要有目的及誘因,所以合約書第12條也提到了「省多多」網 站多有前景、十度網公司可以代理網站的銷售等等,這裡面 的內容都是正當的行業,不是說找了多少投資人可以獲得多 少利益,這也說明被告2 人為什麼想要藉由這個公司,把原 先投資在「尊尚團隊」的錢賺回來。彭志偉鄭泉春等人如 果要與被告2 人合作要騙錢的話,為何還要擬定契約?一開 始對方是要求2,000 萬元,但因為被告2 人與陳英琦真的拿 不出錢,才有後來先給付300 萬元的事情,從這樣的架構來 看的話,她們根本就沒有彭志偉等人要對外吸金的認識,也 沒有共同謀畫可言。雖然檢察官質疑十度網公司設立之後, 既然沒有任何的業務,為什麼後來還要繼續運作,但這是後 見之明,誰會知道十度網公司在設立時,後面真的經營不下 去,被告2 人很期待「省多多」網站及基因檢測可以繼續做 ,陳英琦很聰明知道可能做不下去就跑了,但以被告2 人的 年紀與背景,聽到基因檢測、生物科技等行業,她們有相當 期待的,被告2 人跟彭志偉沒有任何的謀畫,被告2 人是不 知好歹、不知輕重就被登記為公司的董事與監察人,被告2 人最大的問題就是笨,到了公司的營運期間,她們也相當的 努力,她們去了公司幫忙、倒茶水、打掃,說被告2 人是「 被騙要幫別人打雜的笨蛋」,原因也在此。本件很簡單,就 是彭志偉等人要吸金,找了被告2 人出錢又出力,最後的目 的就是有人可以擔任代罪羔羊,被告2 人就是一再被騙,就 是2 個可憐的被告,請求給予無罪的判決。
伍、經查:
一、被告2 人、陳英琦詹巧薇原來都是「尊尚團隊」的投資人 ,「尊尚團隊」是由新加坡人彭志偉鄭泉春等人所主導設 立,於98年間以投資東南亞房地產為名義,向前述投資人招 攬投資,彭志偉在臺灣地區另曾以十度資本公司(或十度網 公司)、哈根斯公司或亞太公司的名義從事金融投資的招攬 業務,並因此遭我國檢調機關以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偵辦 而通緝中:
㈠本院在審理102 年度金訴字第33號被告朱明德違反銀行法的 案件時,已認定案外人蘇庭寬、新加坡人郭鑫滔(英文姓名 :QUEKXINTAO,綽號「大寶」、「寶哥」)、李樂偉、彭大



衛等人主導設計「BORRACKS FINANCIAL MANAGEMENT 博瑞外 島金融管理集團www .BOSFMC .com」宣傳資料(內容大致為 :海底有無限寶藏,博瑞金融集團全球有8 家全資子公司, 分別在新加坡、澳大利亞、英國、美國、加拿大、挪威及南 非開普敦、約翰尼斯堡等地,參與國際競標海底打撈獲利投 資報酬甚高,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畫有每日效益分紅、 投資股本返還、個人銷售佣金、團隊銷售佣金)、「博瑞深 海項目投資事業計劃」資料、客戶每日派息明細表給朱明德 ,並向朱明德表明在臺灣地區推介、招攬「博瑞深海項目投 資事業計劃」投資案時,將可獲得高額的佣金,朱明德據以 在臺灣地區推介銷售,涉犯詐欺罪行,已於103 年7 月8 日 判決朱明德有罪在案,這有該份判決書在卷可證(本院卷㈠ 第253-281 頁)。
㈡在102 年度金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中,本院同時敘明下列事 實:證人劉子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為了郭鑫滔他們的事 情,這幾年跑了調查局、地檢署很多次,當初也是為了銀行 法的案件跑調查局,我為了十度空間的案子去過新竹地檢署 ,因為有人匯錢到我的帳戶,到臺北地檢署則是為了哈斯根 的案子,哈斯根也是類似投資案,在十度空間與哈斯根案中 ,彭志偉是總經理,郭鑫滔算是臺灣的財務長,彭志偉、郭 鑫滔在發展十度空間與哈斯根的投資案,與我去跟被告朱明 德收錢的時間點大概是同樣的時間,他們2 人已經離開臺灣 ,郭鑫滔年紀約30幾歲等語……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函調 相關偵查卷證結果:在案外人彭戴瑞蕉、戴瑞珍曾兆廷被 列為刑事被告的新竹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1160、3831號案 件中,前述3 人被移送違反銀行法罪嫌,原因是這3 人明知 「十度空間公司」並非銀行,卻從事收受存款業務,該署檢 察官對這3 人予以不起訴,理由包括:「證人劉子葵於偵查 中到庭證稱:我曾是『MAL 十度空間公司』員工郭鑫滔之助 理,工作內容包含跑腿及收款,收款的內容是基因檢測產品 之投資款,收到款項後我會領出交給新加坡籍郭鑫滔,郭 鑫滔應該人在香港,我會認為曾兆庭是業務,是因為我有代 郭鑫滔發放業務獎金及基因檢測產品給曾兆庭過」、「證人 劉子葵到庭證稱:伊有收到被告匯入的錢,伊再交給『MAL 十度空間公司』之郭鑫滔等語,又觀諸被告庭呈其匯款予劉 子葵等人之憑證影本,顯示被告曾兆庭確實於告訴人匯入款 項後即將款項轉匯予劉子葵或『MAL 十度空間公司』所指定 之帳戶,是被告辯稱確實將告訴人款項用於投資等語,即非 屬虛妄」等內容(這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證,本院卷㈡ 第197 頁);另外,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3 年5



月29日函文檢送……移送書及相關筆錄中,其移送事實即提 到高維辰(綽號:「高姐」)、郭鑫滔……冒用哈根斯金融 公司名義招攬投資期貨交易等情,而證人劉子葵在調查局也 證稱:「大約99年時,我姊夫彭志偉找我至他開設的亞太聯 合基因公司……擔任公司財務長綽號:大寶……的助理,負 責安排機場交通……等雜事」、「我至亞太公司後發現,該 公司另有掛設十度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招牌,當時我 姊夫告訴我,十度網公司是代理亞太公司的基因檢測健康檢 查……大寶是擔任這2 家公司的財務長,彭志偉是亞太公司 的負責人」、「彭志偉是我同母異父姊姊洪莉莉的丈夫,渠 等係在新加坡辦理結婚登記……彭志偉是十度網……在新竹 一帶業務推廣的負責人,是郭鑫滔計算投資人應領取金額後 ,將投資人名單、帳號及應匯金額等資料,連同現金交付給 我後……存入投資人帳戶」等語……。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 北地檢署函調查詢結果,得知案外人郭鑫滔因為業已潛逃出 境,已經該署予以通緝在案等情,也有該署103 年6 月10日 函文檢附通緝書在卷可佐……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 書證,顯見案外人郭鑫滔、彭志偉都是新加坡籍人士,曾在 臺灣地區以十度網公司、哈根斯公司、亞太公司的名義從事 金融投資的招攬業務,並因此遭我國檢調機關以違法經營銀 行業務罪嫌偵辦而通緝中。以上乃本院因執行職務所已知的 事實,合先敘明。
㈢被告謝勤英辯稱她於98年間在臺北市○○路00號9 樓,接觸 到以新加坡人彭志偉(PANG CHI WEI,護照號碼M000MM00M )、鄭泉春(TANG CHUAN CHOON,護照號碼M000000MM )為 首的「尊尚團隊」,公開推銷東南亞房地產,她遂先後6 次 投資計572 萬餘元之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的收據、會員 卡申請表格、銀行存摺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㈠第110 -126頁)。而被告陳宜蕙辯稱她於98年間透過被告謝勤英所 經營「宛的弗」托兒所老師郭文逸的介紹,前往前述「尊尚 團隊」位在臺北市衡陽路的據點,了解他們所推銷的馬來西 亞房地產投資及物業管理方案,再經由郭文逸的介紹而認識 被告謝勤英,其後她即以自己、配偶、子女等人的名義,用 分期付款方式參加「尊尚團隊」推出所謂的房地產投資方案 ,不到半年時間即已投資478 萬餘元之情,也提出與所述相 符的收據、會員卡申請表格為證(本院卷㈠第174-182 頁) 。又證人劉子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是否知道陳 宜蕙有沒有投資尊尚或是投資尊尚的任何投資方案?)有… …(問:「尊尚團隊」後來是否是倒掉了?)以彭志偉的說 法,它是轉型,就是改成十度空間,由十度空間接管」等語



(本院卷㈡第17、18頁)。另證人沈雪鳳於本院審理中也證 稱:我在98年間有與被告謝勤英一起參加「尊尚團隊」舉辦 的說明會,主講人是彭志偉,他說「尊尚團隊」推出的投資 方案是要投資東南亞的房地產,我覺得投資不動產很OK,所 以就投資了350 萬元,我把錢交給了彭志偉等語(本院卷㈡ 第31、32頁)。再者,證人詹巧薇陳英琦於本院審理時也 分別證稱:我因為一位教會姊妹的介紹而投資「尊尚團隊」 ,金額約為5 萬美金;我開設神乎其指公司,被告謝勤英是 我的加盟商,因為她的介紹,我有投資「尊尚團隊」等語( 本院卷㈡第101 、149 頁)。綜此,由前述被告2 人的供稱 、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顯見以彭志偉為首的新加坡人曾於 98年間在臺灣地區主導設立「尊尚團隊」,並推出以投資東 南亞房地產為標的的投資方案,被告2 人、陳英琦詹巧薇沈雪鳳等人都有參與這項投資。
㈣綜合前述說明可知,案外人彭志偉郭鑫滔2 人既然曾在臺 灣地區以十度資本公司(十度網公司)、哈根斯公司、亞太 公司的名義從事金融投資的招攬業務,並因此遭我國檢調機 關以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偵辦而通緝中,而且彭志偉、郭 鑫滔2 人也有高度可能涉及「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劃」 的投資詐騙案,則彭志偉等新加坡人在相近時間內,於臺灣 地區所主導設立的「尊尚團隊」,即有高度可能也是投資詐 騙案,被告2 人是否有與彭志偉鄭泉春等人共同涉犯違反 銀行法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即非無疑。
二、被告2 人因為受「尊尚團隊」主導者彭志偉等人的遊說,表 示「尊尚團隊」要轉型,被告2 人、陳英琦才與彭志偉、鄭 泉春代表的degree 10 簽訂合約書,並成立十度網公司,意 欲從事「省多多」網站的經營事宜:
㈠被告2 人有投資彭志偉等新加坡人主導的「尊尚團隊」所推 出的商品,已如前述。而被告謝勤英辯稱:我投資「尊尚團 隊」的商品,因為發生嚴重的虧損,彭志偉向我表示加拿大 楓葉(MAPLEX ALLIANCE ,以下簡稱「MAL 」)集團在亞洲 要成立十度空間公司(degree 10 ),要併購「尊尚團隊」 ,並承諾「尊尚團隊」的投資人得自備部分現金轉入degree 10,由公司發給degree 10 的未上市股票,degree 10 主要 從事基因檢測的業務,彭志偉鄭泉春等人並帶我與其他投 資人前往上海復旦大學基因檢測生物科技院,見證「亞太區 聯合基因健康產業」的簽約事宜,我與其他投資人認為基因 產業非常有前景,加上彭志偉鄭泉春一直強調要做合法事 業,遂在回到臺灣後,積極張羅公司設立的申請事宜,並由 案外人陳揚昇實際負責公司的申請流程,待彭志偉鄭泉



陳揚昇等人把公司申請流程完成後,他們說外國人不能擔 任董、監事,加上我們確實看到基因檢測、「Q 樂雞」、「 省多多」等方案都有公開的運作,我與被告陳宜蕙才會同意 擔任十度網公司的董、監事,實際上我前前後後投資degree 10的基因檢測商品超過1 千萬元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 的degree 10 會員申請表、股條收據證明書、無記名債券( 英文)、照片、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等件為 證(本院卷㈠第57-60 、128-156 頁)。由經濟部98年12月 29日出具的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顯示原申 請人確實為陳揚昇;而由會員申請表的記載,顯示被告謝勤 英或以本名,或以「謝孟哲」之名投資,至於推薦人則載明 為鄭泉春或她本人。又被告陳宜蕙辯稱:我投資尊尚後,彭 志偉突然告知因老闆在澳門賭輸錢,尊尚勢必要易手,彭志 偉乃告訴大家,有一購併公司要購買「尊尚團隊」,會把投 資人損失降至最低,等待4 個月加拿大MAL 集團購併尊尚後 ,會在亞洲成立十度空間,允諾尊尚舊投資人給予十度空間 未上市原始股價0.01美元的股票,我雖然對於這些方案能否 取回投資款項有所疑慮,但考慮到如不答應,恐怕血本無歸 ,加上考慮到MAL 集團尚有諸如上海聯合基因公司、「Q 樂 雞」、澳洲精品競標網站等子公司,才同意轉換為MAL 股票 ,後來彭志偉表示如果要將基因檢測業務引進臺灣,將在臺 灣設立十度網公司推展業務,因為他們都是新加坡人無法持 股及擔任董、監事,因此提議再將我的投資款項轉為十度網 公司股份,並在他們覓得適當人選前暫時擔任監察人職務, 我當時一方面希望該公司業務順利推展而能取回投資款項, 他方面藉由他們介紹而對基因檢測業務的未來發展抱有憧憬 ,因而同意他要求轉換股份並登記為監察人之情,也提出與 所述相符的MAL 名義收據、degree 10 會員申請表、銀行存 摺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㈠第183-194 頁)。另證人沈 雪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投資尊尚350 萬元,有獲利120 萬元,後來彭志偉說尊尚要結束了,要轉換成十度網的股票 ,我說OK,所以我投資尊尚的350 萬元後來都轉換為十度 網的股票,但實際上只有拿到加拿大MAL 集團的收據,是十 度網轉換成這家公司的股票,彭志偉說他們是同一家公司, 這過程中有接觸到鄭泉春、廖國靖、Anita 等人,我跟廖國 靖要股票,他推給Anita ,Anita 又推給另一位小組等語( 本院卷㈡第32-36 頁),並提出MAL 名義收據為證(本院卷 ㈡第57、58頁);被告陳英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投資尊 尚後,尊尚被十度空間公司併購了,十度空間是一家外國公 司,我們這些投資人就移到十度空間成為股東等語(本院卷



㈡第149 頁)。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被告2 人的供稱及 相關書證,顯見包括被告2 人在內的「尊尚團隊」投資案的 投資人,確實因為彭志偉表示尊尚投資案虧錢,加拿大MAL 集團、十度空間公司有意併購與MAL 集團本身擁有基因檢測 、「Q 樂雞」等業務,才同意將原投資「尊尚團隊」的款項 轉換為加拿大MAL 集團、十度空間公司的股票,在這轉換過 程中彭志偉鄭泉春、廖國靖、Anita 等人都有參與;而十 度網公司的設立登記的原申請人確實為陳揚昇,且被告謝勤 英曾以「謝孟哲」之名投資。
㈡被告陳英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十度空間是家外國公司,我 們這些尊尚的投資人成為十度空間公司股東後,十度空間公 司要在臺灣成立一個「省多多」網站,從事公開標購的網站 ,成立網站就必須要有公司,被告2 人找我投資這個網站事 業,約在99年間要成立十度網公司時,彭志偉鄭泉春代表 十度空間公司與被告2 人、我洽談合作方案,約定由十度空 間公司授權我們十度網公司,讓我們在臺灣做「省多多」網 站,一開始說成立十度網公司的資本額要2,000 萬元,實際 到位的資金僅有300 萬元,被告謝勤英與我擔任董事、被告 陳宜蕙擔任監察人,在簽訂合約書之前,雙方有先溝通、洽 商,並因為有英文版本的契約,有請我公司的法律顧問,也 就是北辰律師事務所的嚴裕欽律師擬定契約草案,由我們3 人跟十度空間簽約,十度網公司的地址本來在長春路,因為 房租太貴了,搬到光復路與信義路交叉路口,也就是信義路 4 段的地址,後來說要換負責人,暫時需要一個名字作負責 人,所以我請趙亦廷拜託陳仁于幫忙,在公司還設在長春路 的地址時,一則因為我沒有資金可以再投資作十度網公司的 「省多多」網站,再則我跟趙亦廷討論的結果,我們認為「 省多多」不好做,而且有風險,所以我就退出了,把自己的 十度網公司股份轉讓給被告2 人,原先契約約定十度空間公 司要提供資源給加盟的十度網公司,十度網公司成立後要開 展所謂的「省多多」,卻因為技術面的部分十度空間作不到 ,「省多多」就沒有作成,十度網公司變成沒有營業項目等 語(本院卷㈡第149-156 頁)。而證人趙亦廷於本院審理中 也證稱:我是陳英琦的行政秘書,她覺得2 個腦袋比1 個腦 袋好,常會帶我一起出門,陳英琦曾跟被告2 人、彭志偉鄭泉春洽談合作事宜,彭志偉鄭泉春說十度空間(degree 10)有一個競拍網站,又說他們2 人不是臺灣人但希望一起 成立公司來做,當時雙方有針對契約討論後,並請北辰律師 事務所的嚴律師擬條文,陳英琦與被告2 人後來也確實成立 十度網公司,公司董事長一開始是陳揚昇,後來才改為我先



生陳仁于,十度網公司成立網站需要很多資金,十度網公司 的資金也沒有到位,所以就只做到會員的聯絡處而已,而因 為陳英琦本身開公司也需要資金,在十度網公司地址還設在 長春路時,陳英琦就與被告2 人簽訂股份轉讓契約書,將股 份轉讓給被告2 人等語(本院卷㈡第37-43 、48-49 頁)。 又證人陳仁于(原名:陳濬璋)於本院審理時也證稱:我是 因為姊姊陳英琦、配偶趙亦廷再三的鼓摧,才同意擔任十度 網公司的負責人,我不曾參加過該公司舉辦的股東會或董事 會,也不曾參加公司舉辦的任何活動等語(本院卷㈡第157- 158 頁)。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顯見被告2 人、陳英琦 確實有與彭志偉鄭泉春等人洽談成立十度網公司的事宜, 其目的是為了承接十度空間公司所推出的「省多多」網站, 被告2 人、陳英琦才與彭志偉代表的degree 10 簽訂合約書 ,十度網公司的董事長一開始是陳揚昇,後來才改為陳仁于 ,其後因為十度網公司本身資金沒有到位,degree 10 也沒 有提供技術,十度網公司並沒有實際營業,只供degree 10 會員的聯絡處而已。
㈢由十度網公司的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102 年度偵字第 22069 號偵卷第243-246 頁),顯示十度網公司在98年12月 31日設立時,資本額為300 萬元,董事長為陳揚昇,董事為 謝勤英陳英琦,監察人為陳宜蕙;在99年4 月1 日辦理變 更登記時,董事長改為陳仁于,董事為謝勤英陳英琦,監 察人為陳宜蕙。而在99年3 月22日簽訂、出讓人(甲方)為 陳英琦、受讓人(乙方)為被告2 人的股份轉讓契約書中( 102 年度偵字第22069 號偵卷第161 頁),載明甲方同意將 名下十度網公司的74,999股與陳揚昇名下的1 股一併讓與乙 方,並表示「因法令規定須經1 年始能移轉股份,故公司滿 1 年時甲方願配合過戶事宜」。又甲方為MAL 集團、乙方為 被告2 人、陳英琦的意向書中(102 年度偵字第22069 號偵 卷第162-163 頁),第1 條載明:「甲方向乙方保證臺灣十 度網營運項目利潤來源下:(一)臺灣十度網取得『十度空 間』總公司(degree 10 )省多多投標網站全球唯一獨家總 代理,及『十度空間』臺灣區獨家總代理,以及任何經由『 十度空間』degree 10 會員平台售出銀幣之發放權……」。 在甲方為彭志偉鄭泉春、乙方為被告2 人、陳英琦的合約 書中(102 年度偵字第22069 號偵卷第157-160 頁),第1 條明定十度網公司的資本額為2,000 萬元,由乙方以現金出 資;第4 條約定:臺灣十度網共設董事3 席,甲方指派1 席 ,乙方指派2 席。董事長由甲方指派之董事擔任;另設監察 人1 席,由乙方指派。關於臺灣十度網決議任何決策之執行



,須經甲乙雙方以投票通過為之」;第11條約定:「甲、乙 方及雙方工作人員或『十度空間』總公司(degree 10 )欲 租用臺灣十度網場地,須於5 天內以書面向臺灣十度網申請 ,並與臺灣十度網訂立書面租賃契約」;第12條約定:「甲 方向乙方保證臺灣十度網營運項目利潤來源下:……(二) 臺灣十度網取得『十度空間』總公司(degree 10 )省多多 投標網站全球唯一獨家總代理,及『十度空間』臺灣區獨家 總代理,以及任何經由『十度空間』degree 10 會員平台售 出銀幣之發放權……」。綜此,前述相關書證記載的內容與 被告2 人的供稱及證人陳英琦、趙以廷、陳仁于證稱的情節 大致相符。據此,可見彭志偉鄭泉春與被告2 人、陳英琦 簽訂合約書時,名義上雖然誘惑以十度網公司將獨家取得經 營degree 10 的「省多多」網站的利益,實際上僅是要3 人 出資成立十度網公司,再經由取得董事長派任之權(一開始 即派任其同夥人陳揚昇擔任董事長)及租用十度網公司場地 ,以供作他們作為degree 10 會員聯絡之用而已,自始至終 並沒有要經營所謂的「省多多」網站之意。
㈣綜合前面說明可知,被告2 人因為受「尊尚團隊」主導者彭 志偉等人的遊說,表示「尊尚團隊」要轉型,被告2 人、陳 英琦才與彭志偉鄭泉春代表的degree 10 簽訂合約書,並 成立十度網公司,意欲從事「省多多」網站的經營事宜。然 而,彭志偉鄭泉春自始至終並沒有要經營所謂的「省多多 」網站之意,他們實際上僅是要被告2 人、陳英琦出資成立 十度網公司,再經由取得董事長派任之權及租用十度網公司 場地,以供作他們作為degree 10 會員聯絡之用而已。三、被告2 人雖然實際出資成立十度網公司,並擔任該公司的董 、監事,實際上十度網公司並沒有任何的業務經營,該公司 只是將營業地提供給彭志偉鄭泉春、陳偉康等人,作為他 們與degree 10 會員交流的場地,而彭志偉等人對外推介銷 售包括PS88、PS7D型等理財投資計畫時,實際上是以degree 10名義為之,並非十度網公司,被告2 人也未對他人招攬或 推介這些投資計畫:
㈠有人以十度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會員加入,並於 國內、外舉辦多場說明會(國外部分為:100 年10月18日在 上海亞太聯合基因公司上課、101 年2 月10日在澳門威尼斯 人酒店舉辦十度資本公司兩週年慶、101 年3 月4 日在香港 機場旁的飯店開MAL 楓度會的會員大會、101 年3 月31日在 菲律賓克拉克飯店開大會、101 年5 月20日在曼谷召開大會 ,會中報告十度資本公司改為垚鑫公司、101 年7 月12日在 印尼、峇里島召開大會、101 年9 月19日在越南召開大會)



,以收受關於大陸地區上海市亞太聯合基因健康產業、深圳 「Q 樂雞」及香港MIG 公司的投資為名義,收受如附表所示 林原豎游采琳等87人(包括被告2 人)的款項,並向林原 豎等87人提供「PS7C」、「PS7D」、「PS8AC 」、「PS10 A 」、「SPS10A」、「PS88」、「DS10AC」等7 種投資方案( 關於各投資方案內容及投資人明細,詳如附表「Degree 10 推出的投資方案、預期報酬率與投資人明細」所示)之情, 業據證人即投資人許雪鳳劉惜君、許展彰、王寶、劉麗卿游采琳翁雨雨林揚洲楊富濠於偵訊時證述屬實,並 提出與所述相符的會員申請書、匯款單、投資憑證、支票等 件為證(102 年度偵字第22069 號偵卷第28-82 頁),而證 人楊富濠許展彰於本院審理時也證述屬實(本院卷㈡第4 、11、85頁),並有林原豎游采琳等人於告訴楊富濠、陳 揚昇陳英琦、陳仁于等人涉嫌違反銀行法犯行(後3 人所 涉罪嫌,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時所提出的會員申請表 、十度資本國際優先股配套介紹書、職業培訓證書、垚鑫財 富管理網站電腦列印資料與匯款單、會員付款明細表、澳門 威尼斯酒店說明會照片、泰國曼谷說明會照片等件在卷可證 (102 年度他字第2315號偵卷第40-141頁),並為被告2 人 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尊尚團隊」有高度可能是彭志偉鄭泉春等人在臺灣地區 主導設立的投資詐騙案,已如前述。而證人即投資人楊富濠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聽過十度資本公司及垚鑫公司,因為 我本身為了做基因檢測,在陳揚昇(綽號「小陳」)的介紹 下有投資十度資本公司,十度資本公司後來分成5 家,其中 一家是垚鑫公司,「Q 樂雞」是十度公司的一個營業項目, 陳揚昇後來都在大陸地區的深圳,並擔任「Q 樂雞」的全國 總監,至於臺灣地區的十度資本公司業務都由新加坡人陳偉 康、Anita 負責,參加該公司在海外舉辦的說明會要繳交1 至3 萬不等的費用,都是繳交給陳偉康,我自己也去過十度 資本公司位在臺北市信義路4 段的辦公室4 、5 次等語(本 院卷㈡第3-9 頁)。又證人劉子葵於本院審理中也證稱:「 尊尚團隊」、十度資本公司、十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垚鑫 公司我全部都有聽過,這幾個公司都是同一個體系出來的, 都是同一群人設立經營的,這幾家公司出現的順序是「尊尚 團隊」(公司位在臺北市衡陽路上),後來變成十度國際公 司(公司位在臺北市長春路),再來是十度網公司(公司位 在臺北市信義路上,販賣基因檢測的商品),另外還有一家 沒有營業地址的哈斯根公司,十度網國際、十度資本都是十 度空間(degree 10 )總公司的子公司,degree 10 是外國



公司,其中「尊尚團隊」、十度資本有限公司、十度網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我姊夫彭志偉設立經營的,彭志偉郭鑫 滔分別擔任這幾家公司的總經理、財務長,他們2 人都是 degree 10 指派來臺灣做負責人,垚鑫公司則是廖國靖設立 經營的,在彭志偉離開臺灣後,十度國際公司由鄭泉春代管 ,待上了軌道後,才轉交給陳偉康,我也認識在深圳擔任「 Q 樂雞」營運長的陳揚昇陳揚昇也曾擔任過十度網、十度 資本公司的業務總監等語(本院卷㈡第10、11、13、16、20 頁)。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顯見「尊尚團隊」、十度空 間總公司(degree 10 )、十度資本公司,十度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哈斯根公司、垚鑫公司等法人名稱,甚至是加拿大 MAL 集團,有高度可能都是案外人彭志偉鄭泉春、郭鑫滔 、陳偉康、Anita 、廖國靖陳揚昇等人為了在臺灣地區從 事詐騙行為所創設,實際上在臺灣地區完成設立登記者僅十 度網公司而已,而因為案外人彭志偉鄭泉春等人不斷變換 、創設法人名稱,以致包括協助彭志偉郭鑫滔從事收款業 務的劉子葵也搞不清楚或誤認這些公司的實際名稱。 ㈢被告陳宜蕙辯稱陳偉康等人於101 年3 月1 日,從新加坡會 議回來召集會員,說明中國已出現30幾家模仿十度基因檢測 公司,造成市場混亂,因此自3 月15起不再接受申購基因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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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十度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