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炳揚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210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炳揚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炳揚於民國103 年9 月20日上午7 時30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0號前,見該處地上放置陳金貝該日遺忘於該處 之紙袋1 個【內有陳金貝管領屬臺灣師範大學棒球社之相機 1 臺(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000 元)、球服1 件(價值 約1,000 元)、球帽1 頂(價值約200 元)、相機電池4 顆 (買相機附贈)、相機腳架1 個(價值約1,000 元)、醫藥 箱1 個(價值約300 元)、紀錄板1 塊(價值約20元)、冷 凍劑1 罐(價值約200 元)等物品,總值7,720 元】及屬陳 金貝所有綠色盒裝飲料1 罐,張炳揚明知上開物品為脫離本 人持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上開物品予以侵占 入己。嗣張炳揚於翌日(21日)上午7 時50分許,手持陳金 貝遺失之相機出現在上址,經陳金貝發覺報警而查獲。二、案經陳金貝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159 條之2 、159 條之3 、159 條之4 等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案 當事人就下述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 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 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除前開所述外,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張炳揚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 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雖坦承有拾獲告訴人陳金貝所遺留之紙袋,惟否認 有何侵占意圖,辯稱:係因為認為相機以外之物品不重要, 所以在拾獲後將相機以外之其他物品丟棄,103 年9 月21日 上午係在拾得處等待失主,伊是將重要的相機拿起來,其他 的東西放在牛皮紙袋裡面一起丟掉,伊只是把玩相機而已。 那瓶飲料因為告訴人有喝過,所以丟掉,下午離開現場坐計 程車時喝的是伊自己買的云云(參見偵卷第3 頁反面至第4 頁、第36頁正反面;本院卷第14頁反面、第15頁反面、第58 頁反面至第59頁反面)。惟查:
㈠被告自承有於103 年9 月20日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 取走紙袋1 個,已如前述。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 碟內容如下(詳參本院卷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反面): ⒈勘驗檔名:103 年09月20日監視器畫面〈拿牛皮紙袋〉.asf ⑴起迄時間:07:24:01至07:32:45 ①畫面可見監視器位置於師大路浦城街口,車行流量均正常。 ②畫面起始可見1 輛紅色自小客車閃雙黃燈於路旁臨時停車, 車尾處站有3 男1 女似在談話,畫面可見1 牛皮紙袋放於車 尾右後方之水溝蓋上,1 名身穿黃色上衣、背紅色後背包女 子(乙即本案告訴人陳金貝,下稱乙)站立於牛皮紙袋邊, 低身將綠色紙盒裝飲料置於牛皮紙袋旁(07:24:09)。 ③07:24:19乙站立於紅色自小客車車尾左方,並將其背包轉 至身前,似在放置東西於其背包,隨後於07:24:26穿越馬 路,往畫面左方移動,於07:24:30走出畫面外,此時該紙 袋仍於原處。
④07:24:40其中1 名男子離開往畫面右方走離畫面外,另2 名男子則將紅色自小客車後車廂門開啟放置物品,於07:24 :52將後車廂門關閉後即站立於車後方,此時該牛皮紙袋仍 於原處。
⑤07:25:00原離開畫面之男子再度出現,3 人均站在紅色自 小客車車尾處,於07:25:12開啟後車廂門放置物品。07: 25:50關閉後車廂門後,3 人持續站於車尾右後方談話,此 時該牛皮紙袋及綠色紙盒裝飲料仍於原處。
⑥07:27:35其中1 名女子手持物品拿予該3 名男子後,隨即 穿越馬路朝畫面左方離去,於07:27:43走出畫面外,此時 該牛皮紙袋及綠色紙盒裝飲料仍於原處。
⑦07:28:44其中1 名男子開啟紅色自小客車後車廂門拿取物 品,於07:29:04關閉後車廂門,此時該牛皮紙袋及綠色紙 盒裝飲料仍於原處。
⑧07:31:50,其中1 名男子開啟駕駛座車門似拿取物品後關
上車門,於07:31:59男子3 人仍站立於車尾旁,此時該牛 皮紙袋及綠色紙盒裝飲料仍於原處。
⑵起迄時間:07:32:45至07:47:00 ①07:32:45,1 名頭戴帽子、身上掛有識別證之男子(丙即 本案被告,下稱丙),與站在紅色自小客車之3 名男似有談 話後,於07:32:56坐於紅色自小客車車旁之人行道邊緣處 ,此時該牛皮紙袋仍於原處。
②07:33:12至07:33:47,乙與另1 名女子穿越馬路自畫面 左方走向紅色自小客車車尾,與3 名男子會合似在談話,此 時該牛皮紙袋仍於原處。
③07:33:47至07:34:08,所有人均坐上紅色自小客車,於 07:34:30,紅色自小客車駛離臨時停車處,可見到丙仍坐 於原地吃東西。於07:34:38紅色自小客車駛出畫面上方外 ,此時該牛皮紙袋及綠色紙盒裝飲料仍於原處。 ④07:35:15至07:35:27原坐於人行道邊緣之丙發現牛皮紙 袋,隨即起身走向牛皮紙袋,並將牛皮紙袋連同牛皮紙袋旁 及綠色紙盒裝飲料拿走,於07:35:34丙回到自己原先所坐 之人行道邊緣處,將牛皮紙袋放於其雙腳前地上,伸手探查 牛皮紙袋內所放物品。於07:35:51,可見丙將1 黑色帽子 由牛皮紙袋中拿起,放置於其身體右側;於07:36:02再將 1 長深色柱體狀物品由牛皮紙袋中拿出,放置於其雙腿上, 經檢視後於07:36:19將該物放於地上;於07:36:29,丙 再從牛皮紙袋中拿出另1 細長柱狀體察看,於07:36:36再 度放回牛皮紙袋內,07:36:40將所有物品放入牛皮紙袋後 (丙於拾得牛皮紙袋後,將牛皮紙袋內之物品拿出探查後, 再放回牛皮紙袋內),07:36:45旋即將牛皮紙袋放置於其 身體右側人行道邊緣處,接著丙似在察看手機、吸煙及講電 話。
⑤07:45:42至07:46:14,丙再度將牛皮紙袋拿起放置於其 雙腳前,將牛皮紙袋內部分物品拿出再放入,並同時講手機 。
⑥07:46:21,丙起身同時左手提起牛皮紙袋,右手拿起放於 人行道邊緣之綠色紙盒裝飲料,轉身往畫面右上角之人行道 內走去,於07:46:30走出畫面。
⒉勘驗檔名:103 年09月20日監視器畫面〈下午離開工地〉. asf
⑴起迄時間:17:24:01至17:28:00 ①畫面可見監視器位置於師大路浦城街口,車行流量均正常。 ②17:24:41至17:25:50,畫面右方可見1 男子(即丙)身 穿深色上衣、胸前似有掛1 識別證、下半身穿長褲,背著1
肩背提袋,有1 牛皮紙袋掛於左手手腕上,雙手則手持1 綠 色紙盒裝飲料,站立於馬路旁水溝蓋上,於17:24:49丙即 坐在路旁人行道上。將牛皮紙袋置於其左腳腳邊,並打開綠 色紙盒裝飲料開始喝飲料。
③17:25:50,丙見一計程車經過,旋即起身招車,然該計程 車未停靠,丙則仍站立於路旁,此時丙之左手仍提著一牛皮 紙袋(可看到牛皮紙袋上方有黑色物品),綠色紙盒裝飲料 則丟置於人行道旁。
④於17:27:09,丙見一計程車出現,隨即招車,該計程車於 17:27:14停靠路邊,丙左手提牛皮紙袋於17:27:28上車 離去,該車於17:27:33駛出畫面外。
⒊勘驗檔名:103 年09月21日監視器翻拍畫面.MOV ⑴起迄時間:07:40:09至07:59:20 ①畫面可見監視器位於師大路浦城街口,1 輛白色自小客車停 放於路旁。
②07:41:26起,畫面可見一男子(即丙)走至水溝蓋上,且 左手提著1 黑色物品似為相機,隨後坐於人行道邊緣,抽菸 並拿掉眼鏡,期間該物品一直於其手上。於07:43:09丙似 試拍該相機,並觀看其拍攝效果。
③07:45:00至07:45:57,丙再度試拍該相機。 ④07:46:59起丙將相機收回相機袋內,將其拿於手上,並開 始抽菸。
⑤07:50:34至07:51:32,2 名警員騎乘警用機車停放於丙 身旁不遠處之水溝蓋上,隨即2 名員警與1 名女子(即乙) 站於該處談話。
⑥07:51:32,兩名警員走向丙與其談話,07:52:00乙也走 近加入談話。
⑦07:53:38丙站起,但渠等仍持續對話。 ⑧07:56:07丙向畫面右上方之人行到內側移動,3 人均尾隨 進入。
⑨07:58:28,1 輛警備車駛往警用機車停靠處臨時停車,07 :58:45丙旋即上車,另1 警員與乙亦一同上車,07:59: 16該警備車駛離畫面外。
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51頁反面至第52 頁反面),是被告於告訴人與棒球隊成員於臺北市○○區○ ○路00號前集合之時,即已坐於路旁,復於告訴人與球隊成 員駕車離開後不到1 分鐘之時間即發現牛皮紙袋1 個與綠色 盒裝飲料1 罐留於該處,並旋即上前將該等物品取走並於路 邊翻查紙袋內之物品,後於同日下午欲搭計程車離開前將同 一紙袋掛於手腕,復手持上午拾得之綠色盒裝飲料1 罐,坐
於路邊將上開飲料飲盡後丟棄於路旁乙情,首堪認定,足徵 證人即本案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關於紙袋 1 個(內含告訴人管領屬臺灣師範大學棒球社之相機1 臺、 球服1 件、球帽1 頂、相機電池4 顆、相機腳架1 個、醫藥 箱1 個、紀錄板1 塊、冷凍劑1 罐等物品)及綠色盒裝飲料 1 罐遺忘於臺北市○○區○○路00號前之經過,並非虛詞。 另由上開監視錄影畫面可知,於被告拾起該牛皮紙袋實該牛 皮紙袋是依告訴人原本所放置之形式擺放於該處,且被告於 拾得該紙袋後有翻開查看並於查看後將物品一一放回,而於 其攜帶紙袋離開現場時,該紙袋仍以拾得之狀態呈現,要無 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所稱之「紙袋遭車壓破」之情形(詳後勘 驗筆錄)。此外,被告於欲離開現場前將該罐其所拾得之綠 色盒裝飲料飲畢後隨手丟於路旁乙情,亦與證人陳金貝於本 院審理時結證稱:印象中當天下午回到現場要找遺失的紙袋 及飲料時,有看到飲料空盒在路旁,該飲料與其買的是同一 個廠牌及口味等語(參見本院卷第55頁反面),是被告辯稱 :沒有拿其他物品;其他物品不重要,所以丟掉及離開現場 前喝的飲料是自己買的云云,均屬虛詞,不足採信。 ㈡參以,證人陳金貝於警詢中供陳:伊於103 年9 月20日上午 7 時24分許,與棒球隊之人員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 集合,伊將手提袋遺留在地上離開,大約晚上11時許,有去 派出所調閱監視器,發現該提袋被1 名男子拿走,於翌日( 21日)上午7 時40分許再度到臺北市○○區○○路00號前, 發現該名坐在人行道上之人手上拿著遺失的相機,所以趕快 打電話報警等語(參見偵卷第7 頁正反面);復於偵查中結 證稱:當天伊把1 個紙袋放在師大路上,紙袋裡有相機、腳 架、電池4 顆、紀錄版、球衣、球帽、冷凍劑、醫療箱,後 來去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是被告撿走紙袋,第2 天早上在 同一地點看到被告拿著相機在拍照,就立刻報警,警察當時 有跟被告說相機是伊的,被告就把相機還給伊,但在警察詢 問其他東西下落時,被告不承認有拿其他東西,回警局看完 監視錄影畫面後,改口說有撿走東西,但因為紙袋內其他物 品有破損,所以就把其他物品丟掉。被告後來又說其他物品 可以回師大宿舍的工地找找看,幾天後警察通知去領其他物 品。伊不認為被告是要等伊來領東西,否則為何不承認有拿 走其他東西,且後來在相機內有發現被告用相機拍照,領回 之物品均無損壞,都是完好的,最後只有冷凍劑、紀錄版及 球帽沒有找到,其他東西都有領回等語(參見偵卷第39頁正 反面);再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103 年9 月20日上午7 時 許被告拿走之紙袋是伊的,因為該牛皮紙袋上面有一個黑色
圖案,所以可以從該圖案辨認,而被告於同日下午5 時許坐 上計程車時所提的牛皮紙袋看起來跟伊不見的一樣。不見的 牛皮紙袋內雖然沒有個人資料或是聯絡方式,但醫藥箱、紀 錄版是社團財產,所以後面有寫「師大棒球社」等文字,球 衣上也有寫「臺灣師大」,師大路11號那邊是宿舍,案發當 時男女宿舍從早上8 時到晚上8 時都有管理員,管理員在宿 舍建築物的大門,一進去就可以看到。印象中當天下午回到 現場要找遺失的紙袋及飲料時,有看到飲料空盒在路旁,該 飲料與其買的是同一個廠牌及口味,在師大路11號前被告僅 承認有拿相機,伊後來發現被告有使用相機拍攝及錄影等語 (參見本院卷第54頁反面至第56頁),核與證人即承辦員警 龔洲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天伊與蘇家弘執行巡邏勤務 ,伊接獲值班台電話要求前往師大路11號,伊等到現場後報 案人跟伊等說相機在被告手上,報案人說報案前一天將1 袋 東西遺留在師大路11號前,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發現有一 個人將該袋東西拿走,因報案人發現拿走之人是在上午7 時 許到8 時許出現在師大路11號附近,所以想說同一時間到現 場等看看該人會不會出現,結果看到被告拿著相機在現場, 伊等就上前詢問被告相機是何人的,被告告知相機是撿到的 ,並當場將相機還給報案人,被告一開始僅說拿相機,沒有 說有將其他物品丟掉,請被告回派出所後,有與被告一起看 監視錄影畫面,因畫面顯示被告有拿走1 袋東西,所以有詢 問被告該袋東西在何處,被告回覆他覺得那袋物品除相機外 ,其他物品不重要,已經丟掉,所以伊請被告回去找,如果 有找到紙袋內其他物品,請被告拿回派出所,被告後來是將 找到物品拿到師大校園內的管理室,該管理室距離師大路11 號不到100 公尺之距離等語相符(參見本院卷第46頁反面、 第53頁反面至第54頁),是由證人陳金貝上開證述可知,當 時該紙袋及飲料係其與棒球隊隊員集合過程中,因一時遺忘 而將紙袋與飲料置放於該處,且其內除相機外,尚有同具相 當價值之電池、球衣、球帽、醫藥箱等物,衡情一般人拾獲 該等物品當不會隨意予以丟棄,遑論該紙袋內之球衣、醫藥 箱及紀錄版上有足供辨認該等物品乃臺灣師範大學所有之字 眼,是被告辯稱因認為其餘物品不重要而予以丟棄云云,並 非屬實。況依一般經驗法則及社會經驗,一般正常理性之人 於同時拾獲相機與相機電池時,多會認為相機電池乃供相機 正常使用之重要配件,倘若認為相機乃重要物品而欲暫時先 行保管,理當將相機與電池置放一起,以免遺漏,然被告卻 捨此未為,反將相機獨立保管並將所附之電池予以丟棄,亦 與一般常情未合。再者,倘若被告確係基於代為保管之意思
而持有相機,當不會基於把玩相機之心態,未經所有人之同 意,任意使用他人所有之相機,是被告辯稱:認為相機重要 予以保管,其他物品因不重要所已丟棄云云,顯係事後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㈢又被告於為警查獲當時,雖即將拾獲之相機還給證人陳金貝 ,惟矢口否認有拿取紙袋內其餘物品,先行稱紙袋被車碾過 破掉,相機掉下來,只有拾獲相機,後又改稱紙袋內還有1 件破衣服等情,業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內容如下( 詳參本院卷第46頁反面至第51頁):
⒈勘驗檔名:現場密錄器畫面.avi
⑴起迄時間:07:50:02至07:50:40 畫面可見此為警員隨身錄影器,此時該配戴隨身錄影器警員 (下簡稱已即證人龔洲慶)與另一名警員(下簡稱戊即警員 蘇家弘)正騎乘機車,於07:50:40將機車停妥。 ⑵起迄時間:07:50:59至07:51:29 (龔洲慶(已)、陳金貝(乙)、蘇家弘(戊)三人此時站 於路邊)
乙:…(聽不清楚)是一個牛皮紙袋,然後裡面比較重要的 就是球衣跟那個相機,然後現在在那個人手上。 戊:阿?
乙:現在在那個人手上。
戊:那一個人手上?
乙:就是坐著的那一個,就是相機。
已:你有,等一下你再說一遍。
乙:我打電話,對。
已:你東西,不是阿,阿你相機為什麼在他手上? 乙:因為我昨天忘記在這裡,然後我找不到,然後我昨天有 調監視器,然後我想說他出現的時間就差不多是這個時 候,所以我就來這裡等,然後他就在這裡,可是我不敢 跟他說。
已:哦。
(07:51:29,已走向丙即被告)
⑶起迄時間:07:51:38至07:56:06 戊:先生你好。
丙:嘿。
戊:先生你有在這邊撿到相機嗎?
丙:有。
戊:有哦?
丙:有有有。
戊:你除了撿到相機還有沒有撿到別的東西?
丙:有有有有,撿到這個之外,只有撿到相機。(右手拿起 相機)
戊:阿其他沒有?
丙:沒有阿,其他沒有。
(戊揮手示意乙前來)
已:師範…你是師大的?
丙:在裡面工作阿。
已:工作。
戊:她是失主啦。
丙:哦。我坐在這邊等阿,我也不知道誰的阿。 乙:可是昨天還有一袋其它的東西。
丙:我有撿到,是不是這一台?
乙:那其他東西還在嗎?
丙:其他沒有沒有,我只有在這邊阿,我在等… 乙:沒有,因為昨天有一個牛皮紙袋。
丙:我在等工人嘛,沒有撿到別的嘛,沒有撿到別的,我只 有撿到這個,你問我我就很誠實的跟你講嘛,對不對。 乙:可是昨天是你撿到的嗎?
丙:我只有撿到相機啦,哦,拜託。
已:你裡面牛皮紙袋還有什麼東西?
乙:球衣。
戊:你是放一起還是分開放?
乙:對,它是一個牛皮紙袋,裡面有很多東西,球衣、藥箱 、冷凍劑,還有腳架,然後全部都在牛皮紙袋裡面。 丙:沒有沒有,我只有撿到這個。
乙:然後你可以去調監視器,因為我有調過。
丙:唉呦,你說我就坦白講了。
戊:我看一下。
丙:是不是你的?是不是你的?
乙:對。
丙:是不是你的我不知道。
已:你,你那個牛皮紙袋是?
乙:就是提袋。
已:你是忘記帶走哦?就放在這邊忘記拿走喔? 乙:對對對。
已:就是放在這邊忘記拿走哦?
乙:因為我坐車然後我就放著我就上車了。
丙:對阿,我在裡面工作阿,工程阿,我也很老實講阿。 已:你昨天調監視器有看到他拿嗎?
乙:我沒有很注意看,可是我們調監視器的時候,我們上車
的時候他就坐在這裡,我們一上車沒多久,2 分鐘吧, 他就拿起來翻了。
已:你說調監視器的時候?
乙:就是這裡有一台監視器剛好可以拍到。
已:翻?
乙:嗯,翻。
已:那翻,翻的時候袋子有?你們翻他看到什麼過程嗎? 乙:因為有點遠,可是我確定他有拿出來翻,然後看一看之 後他坐在這裡有坐一陣子,然後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在等 我們,但是他坐一陣子之後就拿進去,就是不知道拿去 哪裡,然後…
已:整個袋子?
乙:對,整個袋子拿走。
已:人家說帶子你拿去了(臺語)
丙:阿我就沒有拿,說我拿袋子,就只有這個相機在(臺語 )。阿袋子我就沒拿嘛。
已:這邊有監視器耶!
丙:阿我就沒拿袋子你聽不懂(臺語)?
已:你監視器有看到嗎?
乙:(點頭)
丙:我就沒拿袋子,我就撿到一個袋,這個相機在阿,你說 問我我就馬上回答你阿,阿其他是我那個工程包阿,是 不是你的?是不是你的?
已:阿不過人家說監視器有看到你拿去阿?(臺語) 丙:沒有啦,我,你問我我就連考慮都沒有就馬上跟你說了 ,拿那個袋子要幹嘛(臺語)?袋子(臺語)又不是重 要東西,你如果說(臺語)相機我拿去,我哪有跟他拿 那個東西(臺語)?
已:你時間有記住什麼時候嗎?我說監視器的時間? 乙:有。
丙:袋子我沒有拿啦,恐怕車子什麼…
已:阿人家就說監視器拍到你拿的(臺語)。
丙:阿我就沒有拿,你聽不懂(臺語)。
已:那不然回去看監視器?
丙:阿我就說(臺語)…
已:不然回去看監視器,大家釐清一下阿,好嗎。 丙:好阿好阿,來看(臺語),我在等工人(臺語),我在 等工人。我只有撿到這個相機,你…已:沒有,我說回 去釐清一下阿。
戊:沒有啦,現在就回去看監視器嘛(臺語),阿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嘛。
丙:我就撿到這個相機嘛,那袋子我沒有拿,恐怕破掉還是 怎麼樣。
已:人家就說你…
丙:我哪有可能跟她拿那個要幹嘛(臺語)?
已:人家監視器就看到你拿(臺語)?
丙:阿我就在這邊撿到嘛(臺語)。
已:對阿,我就說…
丙:阿我現在在等工人,等一下我去好嗎(臺語)? 已:不行(臺語)。
丙:為什麼(臺語)?
已:不行(臺語)。
丙:阿我等不到工人我拖到…
已:不行(臺語)。
丙:阿我10分鐘去?
已:不行(臺語)。
丙:5 分鐘去跟怪手講一下好嗎?
已:不行(臺語)。
丙:吼,真的是哦(臺語)。
已:你證件有帶嗎?
丙:有阿,我哪有可能(臺語)。我就相機…
已:阿我跟你說,人家就說監視器有看到,我們就回去釐清 一下,看監視器怎樣,阿如果事實就沒有,人家也不會 胡亂跟你講阿(臺語)。
丙:阿但是現在工作我跟他講一下,2 分鐘可以嗎(臺語) ?
已:你不是有電話(臺語)?你電話跟他講就好了阿(臺語 )?
丙:我哪有他的電話,我現在走到後面,再走來就好了嘛( 臺語)。
已:沒有,你有證件嗎?
(丙拿出證件)
丙:拿去嘛,我的證件,我哪有可能(臺語),我在等工人 嘛,對不對(臺語)?對嘛。
已:你工人何時來(臺語)?
丙:他8 點會來嘛,對不對,我就說不然你等一下,我跟他 講一下,幾分鐘而已阿,後面去跟他喊一下阿(臺語) 。
已:我等你5 分鐘(臺語)。
丙:好啦(臺語)。
已:我在這邊等你5 分鐘(臺語)。
丙:好,阿那個…
已:你就在這邊等阿(臺語)。
(07:56:05丙轉身走進校門內,已也跟隨其後進入) 已:你就在這邊等阿(臺語)。
⑷起迄時間:07:56:14至07:58:30 (丙、戊、已行走中)
已:小姐,阿你證件有沒有帶?給我一下?
丙:那裡面我不會去跟他拿那個東西(臺語),你問我,我 …(聽不清楚)拿她相機,我剛剛也是要還她,不曉得 誰是失主阿,哪有可能說,拜託。
丙:小心哦。
(07:57:17丙向工地內其他人員交代事情後,隨即一 行人離開走回人行道)
丙:這樣就好了,我交待一下,吼,你口氣也真差(臺語)。 已:你是到底有沒有拿(臺語)?
丙:我沒有拿那個袋子(臺語)。
已:沒有人家小姐會說看監視器是看到你拿(臺語)? 丙:你你你,長官,你問我…(聽不清楚),還坐在那邊等 她?也是這個時間嘛。
已:這是昨天的事耶(臺語)。
丙:對嘛,也是這個時間嘛,阿我又沒有把他動,你問我我 就立刻給她(臺語),…(聽不清楚),我也二話不講 ,不用3 秒鐘我就說有撿到,我拿那個袋子要幹嘛,袋 子裡面又不是說有錢包、有錢,有什麼東西(臺語)。 照相機也馬上還她(臺語),說有撿到。
(07:58:30一行人走回人行道外側)
⑸起迄時間:07:58:32至08:03:20 (畫面可見警車由員警林憶新即甲駛到,已開啟後車門) 丙:多久阿?
已:先釐清一下,看多久?
丙:對阿(臺語)。
已:你坐進去(臺語),妳坐前面,不你坐過來(臺語), 我車先放這邊好了。
戊:好。
已:坐過來坐過來,大哥你再坐過去一點(臺語)。 (07:58:55已坐上警備車,此時乙、丙同時在車上) 丙:我也是一句話,你問我二話不講我就馬上給你(臺語) ,有撿到。
已:問題二話不講是二話不講,你這,你東西何時拿的(臺
語)?
丙:哪裡?昨天早上我是(臺語),同樣這個時間阿,來等 工人阿(臺語)。
已:嘿。
丙:你問我就說有撿到,我也…。
已:已經過一天了耶(臺語)?
丙:我跟你說我是坐在那邊等,看誰是失主嘛,不然我就要 交給學校了,這樣你聽的懂嗎,我是想說不然看那個失 主會不會再回來這樣阿(臺語),我就是想說看明天一 早那個失主會不會回來拿,對吧,阿結果你問我,我就 說有撿到,我就馬上還她對不對(臺語)。
已:你只有拿到那個相機而已嗎(臺語)?
丙:只有相機啦,裡面都沒拿,拿那個要做什麼,裡面又不 是重要東西阿,我拿那個要幹什麼,阿就旁邊一個,那 個,有一個空袋子,阿可能被車壓過破掉,阿相機掉下 來這樣,我想說相機不知道是誰的,早上來等一下,可 能那個人,失主會來拿,這樣而已哪有什麼(臺語)。 已:空袋子?被車壓破(臺語)?
丙:壓破掉嘛,拿那個而已嘛,阿小姐連謝謝也沒有,我撿 東西還…(聽不清楚)(臺語)。
已:過一天了耶,你也拜託一些(臺語)。
丙:但是我是好心,我是想說等沒有,就要交學校耶,什麼 拜託,我是好心我在那邊,我坐那邊等耶,我可以去後 面的工地阿(臺語)。
甲:你可以交給學校警衛就好了(臺語)。
丙:我那時學校就沒有警衛你聽不懂(臺語)。 甲:…(聽不清楚)怎麼可能沒有警衛(臺語)。 丙:他那個沒警衛,只有外面一個民間的而已嘛,我哪知道 ,阿我的想法是說早上來等等看,在那邊等,看失主會 不會來要拿給他,阿他現在,剛剛你們,失主在說是失 主,你們說有沒有撿到,我說有阿,我問說撿到這相機 是不是這個,她說是,是我就還她,那這個哪有什麼事 情(臺語)。
已:袋子呢(臺語)?
丙:袋子我沒有撿到啦,袋子就破掉,旁邊一個破袋子,誰 要撿破袋子裡面啦,又不是說有錢包或是什麼沒還她怎 樣(臺語)。
已:小姐時間你記得哦?
乙:嗯。
丙:就是這個時間嘛,對不對?
乙:可是你走的時候有把這個牛皮紙袋帶走阿。 丙:那個牛皮紙袋是我的,那個是我的,那個是我我我,我 沒拿你,我拿那牛皮紙袋幹嘛,我相機都還你了,你牛 皮紙袋…(聽不清楚)
(08:01:55已下車,丙也個下車)
丙:對不對?對不對?有錢包有什麼,我會把你東西,東西 帶走,我都還你了,我怎麼可能,對不對(臺語)? (08:02:09乙、丙、戊、已進入警局,當場有值班員 警楊宜璋即丁)
已:來,你那邊坐一下(臺語)。
丙:我講話…(聽不清楚)。
已:你坐一下(臺語)。
丙:怎樣(臺語)?
已:你先坐一下(臺語)。
丙:快一點,我還要…(聽不清楚)(臺語)。 丁:那個,小姐,相機有找到?
丙:有啦,我就在那邊等她嘛,就是這個時間嘛。 已:沒關係,你先拿著。
丁:那其他東西呢?
丙:其他東西我沒拿,不在,只有一個空袋子,破的,阿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