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勞安訴字,103年度,2號
TPDM,103,勞安訴,2,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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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証鋼鋁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方俊華
選任辯護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証鋼鋁實業有限公司方俊華所犯均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兼代 表人方俊華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暨其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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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証鋼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