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9號
TCDA,104,簡,9,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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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9號
                  104年2月2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蕭正儀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徐永年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
國103年11月20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罰鍰處分而涉訟,其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 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先敘明。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在網站奇集集(網址: http://www.kijiji.com.tw/cp-other-foods-in-northdist rict/%E9%A0%82%E7%B4%9A%E8%97%A5%E8%86%B3-%E5%8A%A0% E5%91%B3%E5%9B%9B%E7%89%A9%E6%B9%AF-%E9%BB%91%E8%B1% AC%E8%82%89%E6%8E%92%E9%AA%A8-%E4%B8%89%E5%A4%A9%E5% 89%8D%E9%A0%90%E5%AE%9A-%E5%8F%AF%E7%86%B1%E7%86%B1% E9%80%81%E5%88%B0%E5%AE%B0-000000000,下載日期:103 年3月10日,下稱系爭網址),刊登「頂級藥膳 加味四物 湯 黑豬肉排骨~三天前預定‧可熱熱送到家」產品廣告, 內容述及「…四物湯在古代醫書裡被記載為婦女病的聖藥, …被尊為補血調經之主方,專門用來治療婦科血症,被後世 醫家稱為"婦科第一方"…當歸的主要的功效就是補血活血、 調經止痛、潤腸通便;熟地可改善女性臉色蒼白、頭暈目眩 、月經不調,與當歸配搭還能增強補血活血之效果;川芎是 婦科主要用藥,也是治療頭痛良方,能改善內分泌系統,減 輕乳房不適、心情焦慮及沮喪等經前症候群症狀。白芍能夠 養血柔肝,緩中止痛,對月經不順有很好的效果。從這個方 子來看,四物湯可滋補血氣,使臉色紅潤,肌膚光滑,防止 老化,是一個對女性非常重要的健康美容處方。傳統四物湯 如果加上桂枝(品名:加味四物湯~散寒方),更可以改善 手腳冰冷的問題;如果加上黨蔘和杜仲(品名:加味四物湯 ~補虛方),不但具有傳統的功效,更可以幫助消除疲勞和 經常性的腰痠背痛等健康問題!女性最好從年輕時就開始服 用四物湯,可幫助減少經痛,經血排出不順和腹脹等症狀,



到老年時生理機能和皮膚比較不易老化。使用四物湯最佳使 用時機是生理期後…」等詞句,整體表現涉及誇張、易生誤 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經臺北 市政府衛生局103年4月1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號 函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3年4月7日屏衛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移請被告辦理,原告提出答辯書後,被告審認核已違 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 第1項之規定,以103年9月10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 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整罰鍰(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聲明: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㈡陳述:
⒈伊自網路看到四物湯資訊,且原文轉載至" 奇集集" 網站 ,奇集集先前經驗如果涉及違法,奇集集會有警語,刊登 時未見警語,加上伊法律常識不足,並不知原文轉貼於網 站上之內容,可能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⒉伊無販售之意,先前至被告機關說明,自以為簽名便已結 案。
⒊四物湯是傳統中醫流傳下來的藥方,最早出現記載於宋朝 的「太平惠民和劑局方」。而四物湯就是使用熟地黃、白 芍、當歸及川芎這四種中藥材。它具有補血調經的效果, 可減緩女性的經痛。組成:熟地黃、當歸、白芍、川芎, 功用:補血和血,主治:營血虛滯症。心悸失眠,頭暈目 眩,面色無華,婦人月經不調,經量少或閉經,表現為舌 淡,細弦或細澀。現代應用:現代常化裁用於治療月經不 調,胎產疾病,蕁麻疹、骨傷科疾病、過敏性紫癜、神經 性頭痛等屬營血虛滯者。方解:營血虛滯證表示血虛以及 血行艱澀、停滯之意。本方中熟地滋陰養血填精,白芍補 血斂陰和營;當歸補血活血調經,川芎活血行氣開郁。四 物相配,補中有通,滋陰不膩,溫而不燥,陰陽調和,使 營血恢復。2007年,臺灣的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團隊發表 於《PLoS ONE》網路期刊的論文証實四物湯的確有減緩經 痛的功效。(資料來源:維基百科)維基百科,醫砭上皆 可見到四物湯功效,並非涉及誇大不實等語。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陳述:




⒈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 義如下:一、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經查系爭網址刊登:「頂級藥膳 加味四物湯 黑豬肉排骨~三天前預定‧可熱熱送到家」產品廣告,內 容述及「…四物湯在古代醫書裡被記載為婦女病的聖藥, …被尊為補血調經之主方,專門用來治療婦科血症,被後 世醫家稱為"婦科第一方"…當歸的主要的功效就是補血活 血、調經止痛、潤腸通便;熟地可改善女性臉色蒼白、頭 暈目眩、月經不調,與當歸配搭還能增強補血活血之效果 ;川芎是婦科主要用藥,也是治療頭痛良方,能改善內分 泌系統,減輕乳房不適、心情焦慮及沮喪等經前症候群症 狀。白芍能夠養血柔肝,緩中止痛,對月經不順有很好的 效果。從這個方子來看,四物湯可滋補血氣,使臉色紅潤 ,肌膚光滑,防止老化,是一個對女性非常重要的健康美 容處方。傳統四物湯如果加上桂枝(品名:加味四物湯~ 散寒方),更可以改善手腳冰冷的問題;如果加上黨蔘和 杜仲(品名:加味四物湯~補虛方),不但具有傳統的功 效,更可以幫助消除疲勞和經常性的腰痠背痛等健康問題 !女性最好從年輕時就開始服用四物湯,可幫助減少經痛 ,經血排出不順和腹脹等症狀,到老年時生理機能和皮膚 比較不易老化。使用四物湯最佳使用時機是生理期後…」 等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核該網頁中之資訊,尚包 含系爭產品之價格(NT$500)、數量(11-100)、付款 方式(銀行或郵局轉帳)、運送方式(快遞),聯絡刊登 者之手機號碼(0917XXXXXXX),藉由網路刊登傳播而使 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已屬廣告行為;又廣告 之產品(四物湯黑豬肉排骨)顯屬食品,上開各情並經原 告於103年5月15日至被告說明坦承記錄在卷,足可證明為 真實。
⒉次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 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 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違反第28條第1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 元以下罰鍰;又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28日署授食 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認定基準 )規定:「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 準如下:㈡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 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延



遲衰老。防止老化」。經核,系爭廣告內容述及「四物湯 可滋補血氣,使臉色紅潤,肌膚光滑,防止老化」、「女 性最好從年輕時就開始服用四物湯,可幫助減少經痛,經 血排出不順和腹脹等症狀,到老年時生理機能和皮膚比較 不易老化。」,除『防止老化』詞句完全符合上開認定基 準中的例句外,另『不易老化』詞句亦與同基準中的延遲 衰老意義相當,是原告已屬涉及誇張、易生誤解之食品廣 告。
⒊而查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000000 0000號令發布之前開認定基準中關於「…四、使用下列詞 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㈠通 常可使用之例句: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業已刪除 『減少疲勞感』該詞句,參該署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 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Q&A( 證5)之A2內容:「…因『減少疲勞感、延年益壽』與健 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意義相近,故已刪除該用語,其自不 得用於食品之廣告與標示…」,準此,系爭廣告內容中述 及「加上黨蔘和杜仲(品名:加味四物湯~補虛方),不 但具有傳統的功效,更可以幫助消除疲勞和經常性的腰痠 背痛等健康問題!」,其中『幫助消除疲勞』用詞亦與『 減少疲勞感』相當,已非屬通常可使用之例句,是原告於 系爭廣告中該部分內容,亦涉有誇張、易生誤解。 ⒋原告主張本人自網路看到四物湯資訊,且原文轉載至"奇 集集"網站,在奇集集先前經驗如果涉及違法,奇集集會 有警語,刊登時未見警語,加上本人法律常識不足,並不 知原文轉貼於網站上之內容,可能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辦法…云云。惟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 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另 前開之認定基準「三、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 療效能: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 定生理情形:…調整內分泌…3.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 候群或症狀有效:…消腫止痛…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潤腸…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 醫療效能者:…」。經查,系爭廣告明確表明四物湯主要 是由當歸、熟地、川芎、白芍四味中藥組成,故該廣告內 容中有關「四物湯在古代醫書裡被記載為婦女病的聖藥, …被尊為補血調經之主方,專門用來治療婦科血症,被後 世醫家稱為婦科第一方」「當歸的主要的功效就是補血活 血、調經止痛、潤腸」、「熟地可改善女性臉色蒼白、頭 暈目眩、月經不調,與當歸配搭還能增強當歸的補血活血



的效果」、「川芎是婦科主要用藥,也是治療頭痛良方, 能改善內分泌系統,減輕乳房不適、心情焦慮及沮喪等經 前症候群症狀」、「白芍能夠養血柔肝,緩中止痛,對月 經不順有很好的效果」「傳統四物湯如果加上桂枝(品名 :加味四物湯~散寒方),更可以改善手腳冰冷的問題」 ,凡此,均亦已述及疾病(婦女病、婦科血症)、特定生 理情形(乳房不適、手腳冰冷)、症狀(頭痛)之描述及 如何具有醫治療養的功效,甚且更具體使用『醫書』、『 聖藥』描述及『止痛』、『潤腸』、『內分泌』之詞句, 實已同時另涉對於系爭食品醫療效能之廣告,原應依行政 罰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 規定之違反論處,被告原處分則僅以原告違反同法條第1 項涉及誇張、易生誤解對原告裁處罰鍰4萬元,固有違誤 ,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請駁回本案原告之訴等語。四、本件兩造之爭點為:⑴原告於系爭網址所刊登之內容是否構 成「廣告」?⑵原告於系爭網址所刊登之內容是否有誇張或 易生誤解之情形?⑶原處分是否適法?⑷原告訴請撤銷原處 分,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又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 關執行之。」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 :「中央法令明定直轄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而使本市取 得地方自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以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機 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分。……。」臺中市政府100年10月19 日府授衛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公告事項:臺中市 政府衛生局執行下列法規之主管機關權限:……二十四、食 品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 關該府之權限委任被告執行,是被告對於本件應有管轄權。 ㈡次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 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 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4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8條 第1項或……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又衛生福利部(改制前為行政院衛生署)適用食品衛 生管理法第19條(現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 參考美、日等國外管理情形,整理衛生單位近年來查處違規 廣告標示之案例、彙集各方意見,針對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是



否涉及醫療效能、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原則,於101年9月28日 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 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認我國在食 品廣告及標示管理上主要分為三種層次:1.涉及醫療效能的 詞句,2.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3.未使人誤認有醫療 之效能且未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其中涉及誇張、易 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㈠使用下列詞句者,應 認定涉及醫療效能:1.宣稱…防止便秘…調整內分泌…5.引 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療效能:…。 ㈡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 或易生誤解:1.……2.……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例句: 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 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上開「食品標 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乃衛生福利部本於其為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的地位, 就修正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關於所謂誇張 、易生誤解、醫療效能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具體化,作為 認定事實依據之行政規則,屬於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 技術性、細節性的規定,內容核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 範意旨無違,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被告於辦理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認定,自得予 以援用。
㈢經查,原告在系爭網址刊登「頂級藥膳 加味四物湯 黑豬 肉排骨~三天前預訂‧可熱熱送到家」產品廣告,其內容述 及「……四物湯在古代醫書裡被記載為婦女病的聖藥,…被 尊為補血調經之主方,專門用來治療婦科血症,被後世醫家 稱為"婦科第一方"…當歸的主要的功效就是補血活血、調經 止痛、潤腸通便;熟地可改善女性臉色蒼白、頭暈目眩、月 經不調,與當歸配搭還能增強當歸的補血活血的效果;川芎 是婦科主要用藥,也是治療頭痛良方,能改善內分泌系統, 減輕乳房不適、心情焦慮及沮喪等經前症候群症狀。白芍能 夠養血柔肝,緩中止痛,對月經不順有很好的效果。從這個 方子來看,四物湯可滋補血氣,使臉色紅潤,肌膚光滑,防 止老化,是一個對女性非常重要的健康美容處方。……女性 最好從年輕時就開始服用四物湯,可幫助減少經痛,經血排 出不順和腹脹等症狀,到老年時生理機能和皮膚比較不易老 化。」等詞句,就該廣告整體表現觀察,已涉及誇大產品具 有「防止老化」及「消除疲勞」之功效,易使消費者誤解該 產品有防止老化及消除疲勞之功能,原告確實有藉此訊息之 傳達已達招徠消費者購買之目的,被告參酌「食品標示宣傳



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規範 意旨,認定原告刊登此一廣告已該當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8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並據以裁罰,洵屬 有據。
㈣原告雖以前開情詞主張並無販售之事實且系爭廣告廣告並無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云云,惟查:
⒈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第1項)食品、 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 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 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 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 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 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 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 28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又法律為社會生活之規範,法律事實則為生活事實中為法 律所規範,且足以產生法律效果者而言。至於何種生活事 實應被評價為具有規範上之意義,在性質上屬立法之政策 決定,從而,前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第 2項規定中所規範之「廣告」究何所指,即應由立法政策 及立法目的之層面予以憑斷。而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本 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衛生等社會福利 工作,立法者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明 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 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旨在考 量食品、食品添加物或施用於食品之洗潔劑直接影響國民 身體健康,為確保食品及其添加物或洗潔劑廣告之真實, 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始有上開規定之設。是於 此規範目的下,舉凡透過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 片、電影、電視、網路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特定觀 念、產品或業(服)務,藉以達成推廣觀念、產品、業( 服)務、促進消費目的之行為,無論上開登載或宣播資訊 內容以何稱謂名之、是否經專業人士設計、是否委請傳播 機構登載或宣播、業主是否支付為其登載或宣播資訊(廣 告)者對價,自均在上開規定之涵攝範圍。本件原告於系 爭網址刊登之「頂級藥膳 加味四物湯 黑豬肉排骨~三 天前預訂‧可熱熱送到家」產品廣告,其內容述及「…… 四物湯在古代醫書裡被記載為婦女病的聖藥,…被尊為補 血調經之主方,專門用來治療婦科血症,被後世醫家稱為



"婦科第一方"…當歸的主要的功效就是補血活血、調經止 痛、潤腸通便;熟地可改善女性臉色蒼白、頭暈目眩、月 經不調,與當歸配搭還能增強當歸的補血活血的效果;川 芎是婦科主要用藥,也是治療頭痛良方,能改善內分泌系 統,減輕乳房不適、心情焦慮及沮喪等經前症候群症狀。 白芍能夠養血柔肝,緩中止痛,對月經不順有很好的效果 。從這個方子來看,四物湯可滋補血氣,使臉色紅潤,肌 膚光滑,防止老化,是一個對女性非常重要的健康美容處 方。……女性最好從年輕時就開始服用四物湯,可幫助減 少經痛,經血排出不順和腹脹等症狀,到老年時生理機能 和皮膚比較不易老化。」等文字,並標示價格為「NT$50 0」、數量「11~100」、付款方式「銀行或郵局轉帳」、 運送方式「快遞」及原告之聯絡電話,是綜觀系爭產品之 網頁上有品名、數量、付款方式、運送方式、賣家連絡資 訊及產品描述等標示,顯係為販售產品而為宣傳,進而達 到招徠消費者購買目的,自屬廣告行為無疑。又廣告之產 品「頂級藥膳 加味四物湯 黑豬肉排骨」,顯屬食品。 ⒉次按為維護國人食的安全,立法者分別定有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藥事法等,就食品、健康食品 及藥品之生產、銷售、廣告等定有不同程度的管制規範。 原處分裁處時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 嚼之產品及其原料。」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規定:「本 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 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 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 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6條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 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 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第7條規 定:「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將其成分、規格、作用與 功效、製程概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與證件, 連同標籤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主管 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事 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 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 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 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 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 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3款所列之藥品。」、



第39條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 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 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 ,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 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 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分別就食品、 健康食品及藥品有所區隔及定義。是單純供飲食、咀嚼之 食品,不僅不能涉及醫療效能,以與藥品有所區格外,亦 不能標示有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特定保健功效之文字,以 與健康食品有所區隔。原告所廣告之產品既未依健康食品 管理法或藥事法申請查驗登記,即不得主張其販售之產品 為健康食品或藥品,更不得使用使消費者誤認產品屬性的 廣告文字。縱使原告之產品確實有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 病危害風險或有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或該廣 告文字出自於醫藥專典,原告於依法申請查驗登記前,均 不得逕自宣稱有保健或醫療效能。
⒊查原告廣告內容所使用「防止老化」、「消除疲勞」詞句 ,該當於「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 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中之例句,已涉及誇張、易生誤解 。此外,廣告內容亦已述及疾病(婦女病、婦科血症)、 特定生理情形(乳房不適、手腳冰冷)、症狀(頭痛)之 描述及如何具有醫治療養的功效,甚且更具體使用「醫書 」、「聖藥」描述及「止痛」、「潤腸」、「內分泌」之 詞句,實已同時另涉及醫療效能之廣告,同時違反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依行政罰第24條 第1項之規定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論處 ,原處分僅以原告違反同法條第1項涉及誇張、易生誤解 對原告裁處罰鍰4萬元,於法尚有未合,惟基於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本院尚不得逕行改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條第2項論處。
⒋行政罰法第8條前段之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 政處罰責任」,是原告不得因本身不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之規定,或他人未告知該法之規範而免除處罰責任,況 原告自陳其為EMBA學生,依其知識水準應知悉其所販售者 既為食品,即不得於廣告中使用「防止老化」、「消除疲 勞」等誇張、易生誤解之詞句,更不得使用「醫書」、「 聖藥」描述及「止痛」、「潤腸」、「內分泌」之詞句, 原告縱非故意,亦顯有過失。故原告主張該網站並未顯示 警語及其對法律知識不足,不知原文轉引於網站上之內容 ,可能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云云,亦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上述主張均無可採,其於系爭網址所刊登之 廣告,內容涉及誇張、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同時違反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原應依行政罰 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論處,原處分僅以原告違反同法條第1項涉及誇張、易生誤 解對原告裁處罰鍰4萬元,於法雖有未合,惟因屬有利於原 告之處分,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 ,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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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