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邱楊碧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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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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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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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Y-0000360-1 │ │1 │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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