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7號
TCDV,104,除,27,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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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威德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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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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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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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造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103年7月10日│11,400元 │RJ1357464 │ │
│ │司 │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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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慶暘有限公司郭志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103年3月31日│6,400元 │ZX0193172 │ │
│ │ │雅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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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德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