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告 陳詹枝使
原 告 陳白雲
被 告 陳睿甫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46,14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370,220元(
公告現值1100元x7857平方公尺x( 41800+25202) /78570=737022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4,06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6,
144元,尚欠新台幣27,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
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