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31號
TCDV,104,訴,831,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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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告 陳詹枝使
原   告 陳白雲
被   告 陳睿甫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46,14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370,220元(
公告現值1100元x7857平方公尺x( 41800+25202) /78570=737022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4,06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6,
144元,尚欠新台幣27,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
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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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