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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43號
TCDV,104,訴,743,201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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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43號
原   告 施秀麗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紀重光
      紀月照
      紀月娟
      紀月姿
      紀隆光
      紀仁光
      紀王燕
      林紀麗雲
      紀鶴楨
      紀豊姿
      紀維楨
      紀培湘
      黃紀蒼惠
      紀晚霞
      紀梁月仔
      紀志憬
      紀逸華
      紀昱凱
      謝紀翠華
      紀培炘
      紀安全
      紀恢復
      蔡紀富粧
      紀旭李
      紀酉生
      紀麗香
      黃紀昭因
      紀培楚
      紀培勳
      林紀淑燕
      紀淑華
      蔡紀淑賢
      紀培興
      紀培資
      姚明恊
      姚建助
      紀懿靜
      紀琇玲
      紀季玲
      紀式文
      紀妙玲
      陳梁玉真
      梁天助
      林梁素真
      紀文隆
      紀信行
      紀顯彰
      紀顯宗
      紀朝朗
      紀朝陽
      紀坤棣
      紀坤龍
      蔡美玲
      蔡美瑾
      蔡孟宗
      蔡孟明
      紀凱恩
      紀凱仁
      紀富期
      紀淑娟
      紀淑純
      紀季吟
      胡紀晚珪
      紀素珊
      紀倘巧
      紀陳錦雲
      賴佳儀
      紀燕山
      紀燕卿
      紀燕儒
      紀姵君
      紀睿士
      白金龍
      白雪娥
      白雪君
      白素慈
      白禮榮
      白禮毓
      白淑文
      白倩瑜
      紀長榮
      紀長銘
      紀長發
      紀靜娟
      紀朝進
      謝光智
      楊菁萍
      林清源
      紀朝進
      紀英娟
      紀貴妃
      紀秀珍
      謝翼謙
      謝瓊月
      謝瓊芳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坐落臺中市龍井區龍津段147 、147-3 、148 、153 、154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原告與 被告紀重光等人即所共有,本件共有土地無不分割之協議, 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因共有人間無法達成 共識而為分割之協議,爰依法訴請裁判分割等語。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 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 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參最高法院著有42年度臺上字第318 號 判例意旨)。是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屬必要共同訴訟,提起分 割共有物之訴時須有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訴訟當事人始 為適格,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 之裁判;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



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依職權隨時調查之;當 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毋庸命其補正 (參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意旨)。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依卷附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所示,系爭土地為原告及如附表所示被告紀重光等人所共有 ,而原告起訴時除未將系爭土地共有人紀朝景列名為被告外 ,且其中共有人即被告紀妙女、顏梁素芳、紀梁秋芳、李紀 雀、紀坤騰、梁楊月湘已分別於民國103 年1 月4 日、102 年3 月27日、89年5 月22日、95年1 月23日、98年7 月30日 、102 年7 月11日死亡,此有其等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按。而被告紀妙女、顏梁素芳、紀梁秋芳、李紀雀、 紀坤騰、梁楊月湘均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即死亡,並經本院另 以被告紀妙女、顏梁素芳、紀梁秋芳、李紀雀、紀坤騰、梁 楊月湘無當事人能力,而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訴訟標 的對於共有人全體又屬必須合一確定,則本件原告之訴,其 當事人適格自有欠缺。從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
┌──┬──────┬───────────┐
│編號│共有人姓名 │坐落臺中市龍井區龍津段│
│ │ │147、147-3、148、153、│
│ │ │154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 │
├──┼──────┼───────────┤
│ 1 │紀重光 │1/70 │
├──┼──────┼───────────┤
│ 2 │紀月照 │1/70 │
├──┼──────┼───────────┤
│ 3 │紀懿靜 │1/75 │
├──┼──────┼───────────┤
│ 4 │紀月娟 │1/70 │
├──┼──────┼───────────┤
│ 5 │紀月姿 │1/70 │




├──┼──────┼───────────┤
│ 6 │紀隆光 │1/70 │
├──┼──────┼───────────┤
│ 7 │紀仁光 │1/70 │
├──┼──────┼───────────┤
│ 8 │紀王燕 │9/3200 │
├──┼──────┼───────────┤
│ 9 │林紀麗雲 │1/70 │
├──┼──────┼───────────┤
│10 │紀鶴楨 │257/67200 │
├──┼──────┼───────────┤
│11 │紀豊姿 │257/67200 │
├──┼──────┼───────────┤
│12 │紀維楨 │257/67200 │
├──┼──────┼───────────┤
│13 │紀培湘 │1/70 │
├──┼──────┼───────────┤
│14 │黃紀蒼惠 │1/70 │
├──┼──────┼───────────┤
│15 │紀晚霞 │1/70 │
├──┼──────┼───────────┤
│16 │紀梁月仔 │1/280 │
├──┼──────┼───────────┤
│17 │紀志憬 │1/280 │
├──┼──────┼───────────┤
│18 │紀逸華 │1/280 │
├──┼──────┼───────────┤
│19 │紀昱凱 │1/280 │
├──┼──────┼───────────┤
│20 │謝紀翠華 │9/200 │
├──┼──────┼───────────┤
│21 │紀培炘 │1/100 │
├──┼──────┼───────────┤
│22 │紀安全 │9/1600 │
├──┼──────┼───────────┤
│23 │紀恢復 │9/1600 │
├──┼──────┼───────────┤
│24 │蔡紀富粧 │9/1600 │
├──┼──────┼───────────┤
│25 │紀妙女 │9/1600 │




├──┼──────┼───────────┤
│26 │紀旭李 │9/1600 │
├──┼──────┼───────────┤
│27 │紀酉生 │9/1600 │
├──┼──────┼───────────┤
│28 │紀麗香 │9/1600 │
├──┼──────┼───────────┤
│29 │黃紀昭因 │9/1600 │
├──┼──────┼───────────┤
│30 │紀培楚 │13/2200 │
├──┼──────┼───────────┤
│31 │紀培勳 │13/2200 │
├──┼──────┼───────────┤
│32 │林紀淑燕 │13/2200 │
├──┼──────┼───────────┤
│33 │紀淑華 │13/2200 │
├──┼──────┼───────────┤
│34 │蔡紀淑賢 │13/2200 │
├──┼──────┼───────────┤
│35 │紀培興 │13/2200 │
├──┼──────┼───────────┤
│36 │紀培資 │13/2200 │
├──┼──────┼───────────┤
│37 │姚明恊 │13/4400 │
├──┼──────┼───────────┤
│38 │姚建助 │13/4400 │
├──┼──────┼───────────┤
│39 │紀琇玲 │1/75 │
├──┼──────┼───────────┤
│40 │紀季玲 │1/75 │
├──┼──────┼───────────┤
│41 │紀式文 │1/75 │
├──┼──────┼───────────┤
│42 │紀妙玲 │1/75 │
├──┼──────┼───────────┤
│43 │顏梁素芳 │1/600 │
├──┼──────┼───────────┤
│44 │陳梁玉真 │1/600 │
├──┼──────┼───────────┤
│45 │梁天助 │1/600 │




├──┼──────┼───────────┤
│46 │林梁素真 │1/600 │
├──┼──────┼───────────┤
│47 │紀梁秋芳 │1/600 │
├──┼──────┼───────────┤
│48 │李紀雀 │1/60 │
├──┼──────┼───────────┤
│49 │紀文隆 │1/60 │
├──┼──────┼───────────┤
│50 │紀信行 │7/360 │
├──┼──────┼───────────┤
│51 │紀顯彰 │7/360 │
├──┼──────┼───────────┤
│52 │紀顯宗 │7/360 │
├──┼──────┼───────────┤
│53 │紀朝朗 │7/360 │
├──┼──────┼───────────┤
│54 │紀朝陽 │7/360 │
├──┼──────┼───────────┤
│55 │紀坤棣 │43/400 │
├──┼──────┼───────────┤
│56 │紀坤騰 │19/400 │
├──┼──────┼───────────┤
│57 │紀坤龍 │23/400 │
├──┼──────┼───────────┤
│58 │蔡美玲 │3/2000 │
├──┼──────┼───────────┤
│59 │蔡美瑾 │3/2000 │
├──┼──────┼───────────┤
│60 │蔡孟宗 │6/2000 │
├──┼──────┼───────────┤
│61 │蔡孟明 │3/2000 │
├──┼──────┼───────────┤
│62 │紀凱恩 │1/150 │
├──┼──────┼───────────┤
│63 │紀凱仁 │1/150 │
├──┼──────┼───────────┤
│64 │紀富期 │11/1800 │
├──┼──────┼───────────┤
│65 │紀淑娟 │11/1800 │




├──┼──────┼───────────┤
│66 │紀淑純 │11/1800 │
├──┼──────┼───────────┤
│67 │紀季吟 │11/1800 │
├──┼──────┼───────────┤
│68 │胡紀晚珪 │11/1800 │
├──┼──────┼───────────┤
│69 │紀素珊 │11/1800 │
├──┼──────┼───────────┤
│70 │紀倘巧 │11/1800 │
├──┼──────┼───────────┤
│71 │紀陳錦雲 │25/400 │
├──┼──────┼───────────┤
│72 │賴佳儀 │11/1800 │
├──┼──────┼───────────┤
│73 │紀燕山 │1/240 │
├──┼──────┼───────────┤
│74 │紀燕卿 │1/240 │
├──┼──────┼───────────┤
│75 │紀燕儒 │1/240 │
├──┼──────┼───────────┤
│76 │紀姵君 │1/240 │
├──┼──────┼───────────┤
│77 │梁楊月湘 │1/600 │
├──┼──────┼───────────┤
│78 │紀睿士 │7/360 │
├──┼──────┼───────────┤
│79 │白金龍 │1/300 │
├──┼──────┼───────────┤
│80 │白雪娥 │1/300 │
├──┼──────┼───────────┤
│81 │白雪君 │1/300 │
├──┼──────┼───────────┤
│82 │白素慈 │1/300 │
├──┼──────┼───────────┤
│83 │白禮榮 │1/1200 │
├──┼──────┼───────────┤
│84 │白禮毓 │1/1200 │
├──┼──────┼───────────┤
│85 │白淑文 │1/1200 │




├──┼──────┼───────────┤
│86 │白倩瑜 │1/1200 │
├──┼──────┼───────────┤
│87 │紀長榮 │1/240 │
├──┼──────┼───────────┤
│88 │紀長銘 │1/240 │
├──┼──────┼───────────┤
│89 │紀長發 │1/240 │
├──┼──────┼───────────┤
│90 │紀靜娟 │1/240 │
├──┼──────┼───────────┤
│91 │紀朝進 │13/2200 │
├──┼──────┼───────────┤
│92 │謝光智 │13/2200 │
├──┼──────┼───────────┤
│93 │楊菁萍 │11/1800 │
├──┼──────┼───────────┤
│94 │台灣銀行股份│3/400 │
│ │有限公司 │ │
├──┼──────┼───────────┤
│95 │林清源 │1/70 │
├──┼──────┼───────────┤
│96 │紀培楚 │ │
├──┼──────┤ │
│97 │紀培勳 │ │
├──┼──────┤ │
│98 │紀朝景 │ │
├──┼──────┤ │
│99 │紀朝進 │ │
├──┼──────┤ │
│100 │紀英娟 │ │
├──┼──────┤ │
│101 │紀貴妃 │ │
├──┼──────┤ │
│102 │紀秀珍 │ │
├──┼──────┤ │
│103 │紀培興 │公同共有13/2200 │
├──┼──────┤ │
│104 │紀培資 │ │
├──┼──────┤ │




│105 │林紀淑燕 │ │
├──┼──────┤ │
│106 │紀淑華 │ │
├──┼──────┤ │
│107 │謝光智 │ │
├──┼──────┤ │
│108 │謝翼謙 │ │
├──┼──────┤ │
│109 │謝瓊月 │ │
├──┼──────┤ │
│110 │謝瓊芳 │ │
├──┼──────┤ │
│111 │蔡紀淑賢 │ │
├──┼──────┤ │
│112 │姚明恊 │ │
├──┼──────┤ │
│113 │姚建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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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