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06號
TCDV,104,訴,606,2015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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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詹熙霖
被   告 陳芯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所為裁
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損害賠償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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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