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18號
TCDV,104,訴,418,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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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阿彩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間簽立差旅機票服務合約,由被告自民國103年7月起陸 續向原告購買機票及代辦簽證護照,費用總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93,595元,被告迄今尚未依約給付機票代購費用 及代辦簽證護照委辦費用。爰依差旅機票服務合約請求被告 給付上開費用。並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提出陳報狀陳述略以原告主 張請求之2,093,595元費用為真實,惟希望原告放棄利息請 求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查原告主張兩造間簽立差旅機票服務合約,由被告自103年7 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買機票及代辦簽證護照,費用總金額為2, 093,595元,被告迄今尚未依約給付機票代購費用及代辦簽 證護照委辦費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直售客戶 對帳明細表、直售客戶別對帳表、差旅機票服務合約書、代 收轉付收據在卷可憑,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依兩造間 差旅機票服務合約之委任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費用, 於法自屬有據,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差旅機票服務合約之委任契約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費用2,093,595元,及自本院103年度司促 字第37003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依民事訴訟 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宣告原告、被告於預供後,分別准予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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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