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涵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1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
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063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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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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