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王淦湘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陳芊嬑
薛美雲
莊玉盆
楊傳璽
凌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
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等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