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85號
TCDV,104,補,585,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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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環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粉勝
上原告與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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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