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82號
TCDV,104,補,582,201503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鄭子瑩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3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訂有明文。是本件暫應徵
  收之裁判費為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1/1頁


參考資料
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