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鄭子瑩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3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訂有明文。是本件暫應徵
收之裁判費為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