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
訴訟代理人 夏琬晴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1,3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63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