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58號
TCDV,104,補,558,201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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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陳國信即祥發食品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玲即中一餐盒食品工廠間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9,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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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