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16號
TCDV,104,補,516,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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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陳慶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雅政發支付
  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2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9,0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 萬
  8,919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 萬8,41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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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