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15號
TCDV,104,補,515,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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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陳慶煉
原告請求返還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慶彬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
元,應繳裁判費22,28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1,78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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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