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陳阿甚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78,6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6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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