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64號
TCDV,104,補,464,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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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胡馨婷
輔 助 人 胡燕秀
被   告 何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85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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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