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胡馨婷
輔 助 人 胡燕秀
被 告 何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85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