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57號
TCDV,104,補,457,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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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黃綉媜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郡元彩藝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
100,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99,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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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郡元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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