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43號
TCDV,104,補,443,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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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秋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3,965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
判費50,10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9,604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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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