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22號
TCDV,104,補,422,201503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范淑禎
被   告 張嘉巖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顏督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