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范淑禎
被 告 張嘉巖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