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陳慶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俊雄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11,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3,8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36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