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低冷氣噪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99號
TCDV,104,補,399,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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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林建宏
被   告 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即戴育澤)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減低冷氣噪音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性質上應認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
  告起訴狀內既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所得之利益難以
  估計,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說明,自
  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本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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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