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63號
TCDV,104,補,363,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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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佳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生
被   告 騰豐營造有限公司即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0,309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3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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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豐營造有限公司即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