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4年度,81號
TCDV,104,消債補,81,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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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81號
聲請人   楊更強
即債務人        號(戶)
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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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雙親」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㈡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雙親」於聲請人聲請消債程│
│ 序前二年(即自101 年12月25日至103 年12月24日間)之各│




│ 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
│ 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
│ 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
│ 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㈢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1 年12月至103 年12月間)必要支│
│ 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
│ 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
│ 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㈣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雙親」自101 年12月起迄今所│
│ 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 │
│ 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 │
├───────────────────────────┤
│㈤工作收入部分僅提出切結書,請提出其他現有工作收入之證│
│ 明文件(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在職│
│ 證明書、薪資明細表影本)。 │
├───────────────────────────┤
│㈥應補正說明: │
│①有幾名兄弟姊妹?與其他兄弟姊妹如何分擔雙親扶養費? │
│②除雙親外,與何人同住?與同住者如何分擔家用開銷? │
├───────────────────────────┤
│㈦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
│ 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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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