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4年度,105號
TCDV,104,消債補,105,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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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105號
聲請人   王銘月
即債務人        號(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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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
│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之「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正本為紅色底者,聲請狀所附僅│
│ 有聯徵資料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影本)」。 │
├───────────────────────────┤
│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名下不動產登記謄本。 │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公、婆│
│ 、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
│ 、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 │
├───────────────────────────┤
│㈣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在職證明文件」及「近6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公婆、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 年3 月25日至│
│ 104 年3 月24日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㈤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 年3 月25日至104 年3 月24日間│
│ )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
│ 、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
│ 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㈥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公婆子女」自102 │
│ 年3 月25日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
│ 、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
│ 。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 │
├───────────────────────────┤
│㈦現與何人同住?所居房屋之所有人為何?共同居住者如何共│
│ 同分擔住用開銷? │
├───────────────────────────┤
│㈧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子女」之近一個月請領全戶戶籍謄本(記│
│ 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聲請人實際個別支出扶養費之金額(聲請│
│ 狀附資料未載明)。 │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公婆子女」等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
│ 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
│ 資料清單」。 │
├───────────────────────────┤
│㈨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公婆子女」│
│ 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
│ (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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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