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104號
聲請人 劉沛晴即劉美杏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填載附件所附之「依法受債務人扶養表格」後與下列補正資│
│ 料一同提出到院。 │
├───────────────────────────┤
│㈡一個月內請領之「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子女」最新戶籍│
│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名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子女」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㈣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子女」於聲│
│ 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1 年12月29日至103 年12月28日間│
│ )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
│ 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㈤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1 年12月29日至103 年12月28日間│
│ )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
│ 、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
│ 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㈥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子女」自101 年12月29日起迄│
│ 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 │
│ 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 │
├───────────────────────────┤
│㈦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房屋│
│ 所在地及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載有租屋使用範圍之房屋│
│ 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
│ 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㈧應補正: │
│ 應受扶養權利人「子女」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
│ 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
│ 清單」。 │
├───────────────────────────┤
│㈨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所提租賃契約書│
│ 無租屋所在地點,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如、有│
│ 於臺中租屋之租賃契約書、聲請人寄送臺中之帳單等)。 │
├───────────────────────────┤
│㈩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
│ 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
│ 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