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高竺㚬即高瑞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代 理 人 張金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嫻、簡旻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賴建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李金火、陳淑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 理 人 曾朝慶、劉育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謝天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姜佳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代 理 人 陳一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 理 人 陳傳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王亞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王姿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代 理 人 周孝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隸屬第一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高竺㚬即高瑞蓮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債務人高竺㚬即高瑞蓮自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 元,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 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5 款、第6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高竺㚬即高瑞蓮聲請更生,前雖由本院於民國 103 年10月27日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56 號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惟經債權人申報無擔保之債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1,492 萬6,819 元,有各債權申報書狀及債權表在卷可憑, 則 本件已申報無擔保之債權總額既逾1,200 萬元,揆諸首揭法 律規定,債務人於104 年2 月5 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自應 裁定不予認可並開始清算程序。三、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 文第3 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清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4年3月13日公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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