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2號
原 告 楊賴玉春
訴訟代理人 施家治律師
被 告 賴進傳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黃文崇律師
被 告 陳賴玉霞
蔡賴玉雪
賴玉滿
賴進盛
賴湘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六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賴張素之繼承人,被 繼承人賴張素對被告賴進傳、訴外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馬仲芬具有連帶債權新臺幣一千二百四十七萬六千四 百七十六元之遺產存在(但為被告賴進傳所否認),爰請求 裁判分割上開債權之遺產。茲因被繼承人賴張素對被告賴進 傳、訴外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仲芬是否確有連 帶債權新臺幣一千二百四十七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元之債權遺 產存在,現由本院以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六號確認債權 存在等事件審理中,有索引表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 參。揆諸首開條文意旨,本院為免發生裁判歧異,認應有裁 定停止本件裁判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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