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951號
TCDV,104,司票,951,2015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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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羅平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慶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票據號碼CH791951~CH791954
  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66條第
  1項及第124條規定,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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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