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羅平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慶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票據號碼CH791951~CH791954
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66條第
1項及第124條規定,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