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951號
TCDV,104,司票,951,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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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羅平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慶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求之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計算方式為何
  ?(利息起迄日?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利率
  ?)
四、聲請狀所稱「附表一」之內容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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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