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羅平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慶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求之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計算方式為何
?(利息起迄日?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利率
?)
四、聲請狀所稱「附表一」之內容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