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冠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瑜芳、尚震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本票原本。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二點五五依據為何(聲請人儲蓄利率指數
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