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551號
TCDV,104,司票,1551,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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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冠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瑜芳尚震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本票原本。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二點五五依據為何(聲請人儲蓄利率指數
   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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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