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季隆、
林恩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期「前」、「後
」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季隆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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