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451號
TCDV,104,司票,1451,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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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季隆
林恩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期「前」、「後
  」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季隆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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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