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聲 請 人 郭啓超法定代理人 賴基琛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益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 ㈡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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